禹城市加油、加气,站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为促进加油.加气 站规划建设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加油。加气。站行业发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成品油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鲁经信消字 2014、3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加油,加气。站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市商务局.市油区办会同市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禹城市加油.加气、站布点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 第二条。将加油、加气,站经营权纳入政府许可可公开竞争经营项目、将新建加油,加气、站经营权与该站点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捆绑交易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出让我市新建加油,加气 站经营权及该站点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新建加油,加气.站的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经营性用地指标管理。市商务局.市油区办 市国土局负责制定新建加油,加气、站经营权及该站点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第三条。新建加油。加气.站经营权取得流程.一.市商务局,市油区办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负责新建加油。加气,站的选址,选址必须符合。禹城市加油,加气.站布点专项规划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的布点要求。所在地块土地使用功能符合加油.加气,站建设用途,且土地权属清晰、适宜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二,加油 加气、站选址获批准后.由土地收储机构按规定收储土地。如涉拆迁或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拆迁或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收储完成后,市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依照,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需要向省级主管部门办理加油站网点预核准的、由我市主管部门依规定办理。三,市国土局会同市商务局或市油区办组织实施新建加油,加气,站项目及项目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 拍卖或挂牌、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通过公开交易、确定新建加油、加气.站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 交易后 由市国土局与中标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单位缴清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取得该站点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中标人取得加油、加气,站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到市规划 国土,住建。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并按其要求施工建设,建设完成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加油站需逐级向省经信委申请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五.在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应向有意参与投标者明确提示项目存在的风险.即若中标人取得新建加油站经营权及其土地使用权 办理相关手续后、因非中标人原因不能取得省经信委核发的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或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其土地出让合同将解约,有关部门已发证照将依法变更或注销.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将退回。但土地公开交易费用仍需由中标人支付,具体手续的变更或注销问题.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商务局、市油区办 市财政局、市规划局等单位另行制定操作细则。第四条 现有加油 加气,站的规范整顿、现已建成加油.加气、站符合 禹城市加油,加气、站布点专项规划。已取得省经信委核发的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但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许可手续的。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的.由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依照、禹城市加油.加气,站布点专项规划,补办有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对具备条件但不申请办理相关土地。规划手续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吊销相关证照、不符合、禹城市加油,加气、站布点专项规划 或不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停止办理手续。由责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第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改变加油站土地用途.拆除加油站的,参照市有关房屋拆迁的补偿规定和剩余的加油站经营权及土地使用权年限对加油站经营者给予补偿。经批准迁建的加油站可以采用在不低于同地段加油站经营权及土地使用权成交价的条件下、以出让的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