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 夏季5月,9月 23,00。次日6 00。冬季10月 次年4月。22、00,次日6,30 的各种施工活动、必须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第五条.申请出具证明的工程范围.一.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施工 土石方挖运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确需夜间施工的,二 房屋建筑 构筑物基础施工、因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需连续浇注大体积混凝土的。三.施工现场的余土,或渣土。建筑垃圾在300立方米以上。确需夜间清运的、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在夜间施工作业开工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证明、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夜间施工许可申请书.二 施工许可证.三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四,监理方出具的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证明,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五.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须有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第七条,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工程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一,一般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二,各类装饰装修工程,三 各类房屋拆迁工程。四,施工现场磨石地坪施工作业,五、拆除脚手架,钢模板等施工。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工程 第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第九条。市属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工程 因工程建设需要夜间施工的 可按本办法第六条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证明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第十条,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期间、举办场地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工程一律不准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第十一条,全国统一的中。高考期间、任何工程一律不准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悬挂证明,公告市民.接受市民和有关监督部门监督.第十三条.证明当次有效,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规定期限内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第十四条,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到期后自动失效,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出借 伪造.涂改证明或超出夜间施工许可范围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未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施工,或超期使用证明的 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各类抢险救灾工程施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