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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监理市场环境,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下设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市住建局城建科.市建管局,市招标办,市园林局。市质安站,市定额站等单位及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日照市且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理企业.以及在日照市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外地监理企业 均应按本办法接受信用评价,第二章.信用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附后 基本信用信息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规章或强制性标准 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奖励和表彰的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或处理的行为记录,第五条基本信用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由企业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不良行为记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采集和审核 第六条。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公布的文件或执法文书为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信用分为35分.第九条信用评价分值由动态分值和固定分值组成。动态分值采取即时累计积分 以表彰或处罚的文件下发之日为准、加分和减分的期限,文件有规定的以文件规定为准,没有规定的在一年内有效.良好行为信用分固定分值以每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分值为准,第十条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分,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 按照扣分最高的计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固定分值在日照建设信息网及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告,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体系考核平台进行公布,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对本企业信用评价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 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 C、D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其中.评价分数在8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 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的评价为B级、35分以上至60分以下的评价为C级.35分以下的评价为D级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企业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指标附后,信用等级一律核定为D级.企业信用考核分定为25分、且在有效期内不予调整.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合并或分立后的监理企业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鼓励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第十七条考核等级为D级 属本地企业重新核查其企业资质。属外地企业一年内生产经营活动仅限已承接工程,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优先选用信用评价良好及以上等级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资信标评审按照基础信用分35分、良好行为信用最高得分65分的比例折算确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分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两个专业分别计算 招标评标时按照对应的资质使用信用考核分.投标人信用考核分值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体系考核平台公布的分值为准、其他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发包可以参照执行,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查及评优树先等工作中。实行差别化管理.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并予以通报 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 由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与信用评价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 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主管部门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警告 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附件.日照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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