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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务实为民,加快发展,和谐稳定为总体要求 在保持政策连续性 稳定性的同时、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创新机制、形成合力,提高效率。使我市征地拆迁工作走上依法 规范,有力、有效的轨道.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二.基本原则。一.民生为本原则,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把通过拆迁让群众住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作为工作目标。完善政策体系,做好群众工作 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争取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二.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和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坚持阳光拆迁 依法征收 文明执法,有序推进,三。整体推进原则.着眼于城市建设长远目标和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整体推进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整村推进.集中安置,四,拆治并举原则。强化规划管理.在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同时.强力推进制止违法违规建设工作.以拆迁促治违,以治违带拆迁.五 规范改造原则.以辖区政府、管委会。为集中安置和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成片开发.集中安置。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六,积极稳妥原则,征地拆迁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先易后难 稳步推进,转变工作作风 讲究工作方法,既要积极进取 强力推进,又要依法行政,扎实工作,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三、政策规定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1、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区片地价执行,新批复以及已批复未实施的项目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2。89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已批复并实施的项目仍按照原驻政.2008.31号文件执行,2 2001年10月8日以前在城区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以2001年10月8日的航拍图为依据。按照驻政.2012 89号文件标准补偿 3。2001年10月8日以后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中关于宅基地的面积和驻政。2010.70号文件精神、每处宅基地上建筑面积在235.以内的。根据房屋结构按实有面积按照驻政.2012,89号文件标准补偿,建筑面积不足235.的.差额面积部分按300元,给予奖励。超过235.以上的房屋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的 砖混结构。240砖墙,按300元.砖混结构.120砖墙、按200元,简易结构 铁皮棚.100元,给予拆除清运费,4,2009年11月10日以前批准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有证的空宅基地,经土地有关部门认定的.按照不高于1,4的容积率测算出房屋面积,按照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进行补偿.2,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涉及到的房屋.两证.不全的问题,本着尊重事实,合理补偿原则实施征收补偿,具体补偿办法按驻政纪,2013,31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执行.三、违法建筑的处理1。自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范围内新建违法违章建筑物及附属物、限期自行拆除,一律不予补偿.2 宅基地以外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安置政策1、对符合拆迁失地群众安置政策的严格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心城区拆迁失地群众安置工作的通知、驻政.2012。86号,文件执行、2、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按照现行的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有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和补充意见等文件执行,凡是享受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一律不得再享受居住安置用地政策、3 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失地少地群众居住安置用地,生产经营安置用地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五.相关补助及奖励标准1,对搬迁居民每户发放搬家补助费600元,2,对搬迁居民户自房屋征收之日起,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2、89号,文件标准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8个月到期安置用房仍未交付搬迁户使用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12个月后增加100、按此标准顺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3。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 对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在7天内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0000元,对在8天至14天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0000元、对在15天至21天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0000元,第22天以后不再奖励 签订协议后领取补偿金.搬迁完成后领取奖金,4.为鼓励参与集中安置区建设群众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实际情况、在征地拆迁时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具体奖励标准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准。四,职责分工为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市委宣传部负责正确引导各新闻媒体加大对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宣传力度、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二 市纪委监察局1.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2 负责参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摸底.调查和补偿工作。参与征收补偿活动的重大决策 3 负责会同市相关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4,负责对参与征地拆迁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监察、三、市政府法制办1 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审核把关和宣传解释工作.适时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2,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四。市发展改革委1.负责征地拆迁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汇总和上报工作、2.负责出具征地拆迁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文件.3、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五.市财政局1,负责市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筹措,审核。拨付工作、2,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指导。3.负责参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摸底,调查和补偿工作.4.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2、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3 负责参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摸底 调查、并负责组织编制预算工作.4.负责对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 监督和指导,七,市规划局1.负责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文件 2,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证和处理 3.负责参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摸底、调查和补偿工作.4 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八。市国土资源局1,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 做好附属物的拆迁与补偿工作。2.负责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范围内土地权属调查登记工作 3,负责出具征地拆迁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文件.4.负责提供房屋征收范围内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相关资料,5。负责会同市相关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九,市住房管理中心1、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已经登记房屋的认定.2,负责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认定和处理、3、负责对征收后的房地产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4,负责对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 市中级人民法院1 负责对征地拆迁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2、负责依法审理和执行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十一 市检察院1、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行为实施监督,2.负责对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十二、市公安局1,负责控制征地拆迁范围内户籍迁移工作 2,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负责对采取暴力方式迫使搬迁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4。负责对采取暴力方式阻碍依法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市信访局1。负责接待因征地拆迁问题而上访的群众 妥善处理征地拆迁信访问题.2.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十四,市审计局1 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负责会同市相关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十五 市工商局1,负责暂停办理征收项目范围内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2,负责对。住改非、房屋营业执照的认定,十六、市税务部门1.负责暂停办理征收项目范围内的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2、负责对 住改非,房屋税务登记及纳税情况的认定,十七、市房屋征收办公室1,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负责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对区级部门拟定的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备案.3,负责参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摸底 调查和补偿工作,4.负责组织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十八、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1 作为国有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统筹征地.拆迁及安置工作.编制拆迁,安置及资金使用计划.2、负责完成项目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工作 3 负责项目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款和所有土地地面附属物拆迁补偿资金的兑现工作 4,负责动迁村民安置房的开发建设及分配工作,5,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信访维稳工作、6。所属各乡 镇.办事处可作为征地拆迁的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五,征收程序.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1,建设单位申请,启动征收程序 2。市发展改革 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5。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征求公众意见、6.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7,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8.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9、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 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的房屋征收决定,同时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11,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2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13,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1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15.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16。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17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1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各区政府.管委会.参照以上程序组织实施本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程序1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征地红线,向被征地村组发布征地告知、2。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进行确认.3。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拟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向被征地村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补助听证告知,被征地村组如对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听证程序举行听证会,4,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应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5、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6,被征地村组对补偿.安置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六。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建设指挥部和辖区政府,管委会 负责制.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 主要领导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任务 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落实经费,二,司法保障市 区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指导,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确保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市 区人民法院对征地拆迁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依法审理和执行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类诉讼案件。为依法实施的征地拆迁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在依法进行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个别串联煽动、寻衅滋事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予以查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资金保障征收公告发布前.项目征收补偿资金应按照市财政部门核定的结果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足额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充分调动征收工作人员积极性。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四,舆论保障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我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两报两台要配合中心城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开辟专栏专题.强化跟踪报道。立体报道。深度报道,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印制宣传册,宣传页,悬挂宣传条幅。设立固定长期宣传牌,宣传标语等、努力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五。奖惩措施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建立征地拆迁考核机制,认真落实奖惩措施、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表现突出的干部建议市委优先提拔重用、对在征地拆迁中工作不力、不能按时按量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对完成任务较差的责任人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对在征地拆迁中违规违纪,阻挠工作正常开展的党员干部依据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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