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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城乡资源配置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 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市,县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 并按程序批准.备案,县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第八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 修改城市。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第九条、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 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 按照镇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和空间秩序的各要素进行规定。用于引导城市建设。第十二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情况.组织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实行规划许可,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等制度 规划许可内容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竣工规划核实中各类图纸.文本资料及用于城乡规划编制的电子文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电子文件的内容应当与图纸、文本一致、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组织论证会、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作出规划许可,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第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应当注明有效期。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选址意见书未被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二年。建设项目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五。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自规划条件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失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延长规划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重新提出规划许可申请,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施有机结合.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 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地下空间的 应当随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第二十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三。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意见,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规定、应当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第二十一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件,三。现状地形图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意见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书面申请,二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书面申请、二,按规定需要审批,核准 备案的,建设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文件、三.现状地形图,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报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因历史原因.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进行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条件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原因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内容的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 因单位改制。变更工商登记名称,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的,用地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原用地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应当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后,再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二、因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三、因城乡规划修改或者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范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红线调整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的 撤回原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重新起算.第二十八条 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不得进行用地红线的分割 确需分割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因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土地转让涉及分割用地红线的.相关部门应当先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九条.因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申请报告 现状地形图等材料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两次 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 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下列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 管线和地下工程等、二,城市雕塑.广场,停车场 绿化工程,大型户外广告等工程,三 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工程、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上述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先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根据方案论证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依据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面申请、二、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管线工程除外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件,四,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一般不得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重大项目建设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已预.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除受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影响确需修改的部分外 应当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的书面同意,第三十四条。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现状地形图等材料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规划公示牌的内容应当包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等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组织放线,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收合格的、方可开工.在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复验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 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 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改正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三十八条.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需分期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申请先行验收部分应当符合投入使用的要求。第三十九条。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划分分期实施的地块范围.提出分期建设计划 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地块应当包括相应比例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的建设、第四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规划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四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现状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持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新建住宅简易图纸等材料.向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编制 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并进行复制,二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村。居 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项目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将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况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四十九条、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未依据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期间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业务,第五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 绿地 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 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需要确定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五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作出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五十三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收入 按照建筑物 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确定,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单体工程竣工结算价确定。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1999年8月1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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