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包括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第三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分别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维持采补平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开采布局,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要严格控制地下水可开采量,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其论证结论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核减各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能够满足正常用水需求的。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封闭,第五条、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取水,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除外。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在城市规划区日取地下水三千至二万立方米 含三千立方米,的,从日照水库坝下傅疃河干流河道以及其他区县边界河道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日取地下水五百至两万立方米.含五百立方米、的,市属以上单位,含市属及外省,市驻日照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地下水的。在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取地下水的、由市水政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发取水许可证,前款规定之外的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发取水许可证.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申请取用城市地下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 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第九条、申请取用城市地下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地下水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审批的地下水取水量不得超过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第十条.取用城市地下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申请人方可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条件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取水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取水工程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 申请人方可按规定的条件取水,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节水设施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应当符合本地区节约用水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限期改正,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竣工后.取水设施和节水设施应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 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 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 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取用城市地下水实行年度取水计划制度.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和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 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和个人 应当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计划取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扩大取水额度。第十四条。取用城市地下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一,由于自然原因等使地下水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地下水超采严重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五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标准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法律 法规规定免除或者暂免征收水资源费的除外、第十六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额缴纳水资源费,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水量和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政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分别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取水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 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以及为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三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以及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四,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地下水取水权的、五.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以及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六。未安装计量设施以及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转不正常的。七。拒不缴纳 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八,其他违反城市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