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4,26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日政办字、2015。24号、及。预拌砂浆,GB T25181,2010,等要求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企业生产的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预拌砂浆质量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各区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 预拌砂浆 GB 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要求,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人员.检测试验室等,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技术管理人员 加强对材料 技术。计量.试验。质量检验和工艺设备等管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 生产过程控制 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第七条、生产企业试验室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设备及技术人员,试验环境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技术资料档案.包括各种原材料合格证。产品备案证,各种试验记录及台帐等、建立预拌砂浆质量统计分析系统、对其质量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当严格执行 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等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第九条。预拌砂浆的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交货检验应当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等标准规范要求、第十条、预拌砂浆实行质量备案制度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施工企业应当在使用预拌砂浆前3天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日照市预拌砂浆质量备案书.备案书将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内容之一.办理备案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二,供需双方签定的合同,三.施工单位编制的,预拌砂浆使用技术交底。四.预拌砂浆配合比报告或通知单,五,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外加剂及掺合料试验报告,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供应预拌砂浆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预拌砂浆配合比报告、二,预拌砂浆发货单。随车或按批次发放,三.预拌砂浆出厂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四、生产预拌砂浆的原材料复检报告,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预拌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时间,失效时间及相关要求进行标识.分类存放.严禁混存混用。并按照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 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时应严格按标准规范和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施工操作,加强质量控制、并按验收规范验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保证施工质量。一,在施工现场配备满足预拌砂浆储存要求的设施 二.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篡改或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等。三、按有关标准和供需合同约定认真做好交货检验、严把产品进场关,四,严格按有关标准、合同及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及使用.并对预拌砂浆的施工及养护质量负责.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交货检验过程及储存、使用的预拌砂浆质量情况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发现违反本规定。未使用预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辖区内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凡未按本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新开工工程、不予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并取消其各类评先树优资格,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自2016年7月1日起 主城区城市规划区 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及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砂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