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漯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 已经2015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5年11月23日、漯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障农村饮水水质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保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精神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漯河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自建供水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第四条依托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具体承担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工作,发展改革。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工作,市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负责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西城区的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工作 临颍县,舞阳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工作,第五条市,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水质检测车辆、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市 县财政解决,第六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和运行费用按照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区域水质检测中心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的通知,豫水农.2015,16号、要求,现阶段由县区财政部门列入预算解决,各区的水质检测和运行费用由市水利,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口测算后下达、条件具备后。水质检测和运行费用通过供水水费收入和社会服务收费等解决 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第八条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九条市 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以及上级工作要求.制定年度检测计划或检测方案。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第十条市,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应配备有负责人员和与工作量相适应的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开展水质检测应规范操作。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十一条水质检测人员应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第十二条市、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要加强农村饮水千吨万人供水厂水质化验室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确保日常水质化验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办法,GB,T5750,2006 执行,水样由水质检测中心人员采集 第十四条水样检测频次与指标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规定执行 日供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的集中供水工程水源水每年检测不少于1次.主要检测污染物指标、出厂水常规指标每个季度检测1次。末梢水微生物指标、感官指标和消毒剂指标每年至少检测两次,丰水期与枯水期 日供水量200,1000立方米的集中供水工程水源水每年检测不少于1次,主要检测污染物指标,出厂水常规指标每年至少检测两次 丰水期与枯水期、末梢水微生物指标,感官指标和消毒剂指标每年至少检测两次。丰水期与枯水期,日供水量20、200立方米的出厂水常规指标每年至少检测两次、丰水期与枯水期,末梢水每年至少检测1次,第十五条水样检测结果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006 进行评价。第十六条开展水质检测时 水质检测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要求供水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供水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十七条农村饮用水在生产 输送过程中发现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同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水质检测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实施机构、技术培训 检测进度及结果,检测原始记录,技术督导等与检测相关的全部资料。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存档应至少保存5年 同时.按照要求及时将水质有关信息录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水质检测信息资料,第二十条市,县级政府组织水利。卫生计生,环保 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检测工作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水质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水质检测工作正常开展,第二十一条舞阳县,临颍县可依照本办法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