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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 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莒县、五莲县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公示牌设置。规划验线。0,00核实 规划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活动,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进行建设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领取日照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第六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限至规划竣工核实合格为止.有保密要求的建设工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予公示.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宽度不得小于3米、高度不得低于2米 底部距离地面不得低于1,5米、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位置.二.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停车泊位及配套设施等主要技术指标、三。批准的规划平面定位图,四、单体工程的主要立面效果图.五,批准部门及监督电话、六、批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放线.0.00测量。竣工测量.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测绘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基槽完成开挖后进行复测、并形成放线测量成果 第九条,建设单位持放线测量成果和日照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验线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规划验线.出具验线意见,对规划验线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验线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线时.主要核查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是否按规定设置、建筑平面位置、平面尺寸、间距和退让距离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及附图要求.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 阶段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 0。00,测量、测绘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0、00高程.平面位置,平面尺寸 间距及退让距离等进行现场实测。并出具建设工程。0,00,测量报告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0,00测量报告单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工程.0,00,测量报告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 并填写日照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的相关内容.经核实不合格的 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整改。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委托测绘单位进行 0.00测量、重新申请。0。00核实、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许可及附图要求进行建设的、应当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三,道路 绿化等市政及其他配套工程已按批准的方案实施,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日照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二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三、多角度拍摄的建设工程竣工7寸照片。含夜景亮化及绿化 物业用房,公厕,社区用房等配套设施、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组织进行规划核实、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主要包括。一 建设工程的平面位置 用地范围、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平面尺寸.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出入口位置等总平面布局.二.建设工程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技术指标,三.建筑形式,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及色彩,建筑夜景亮化等.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 停车,场 库.公厕 配电室,垃圾收集点等配套设施以及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建设情况.五.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六,其他应当核实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经规划核实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对拒不整改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二条.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单体建筑已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竣工。二.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停车位等市政配套设施已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建设竣工。三。项目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 在对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测量成果、建设工程。0。00测量报告单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并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单位的不良行为纳入规划信用管理。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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