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家 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与 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相配套、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变更 各县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控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参与,配合相关工作。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控规全覆盖,城市 镇中心区 旧城改造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滨水区、近期建设区。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等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第五条,控规的编制应当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 公众参与的原则,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相关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要求,综合考虑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 公共安全,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特色景观风貌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控规分为编制单元。基本控制单元和地块三个层次组织编制。编制单元.基本控制单元和地块控规的划分原则、控制内容和深度要求 执行、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镇控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规,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七条、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城镇建设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组织编制。具体按以下情形执行、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主城区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岚山城区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岚山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八条,控规编制成果分为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以基本控制单元为最小编制单位,技术管理文件以地块为最小编制单位、编制成果一般应同时包含上述三个文件、第九条,编制控规时.建设用地兼容 用地性质混合及转换的设定应符合、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条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政府采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一条。组织编制机关根据实际需要 通过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议 专家评审会、部门联合会审会议等形式.对控规草案进行技术论证 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控规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在政府信息网站或者指定场所公告以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根据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除外 公众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查阅控规草案的主要内容,就控规草案向组织编制机关提出意见。并载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草案报送审批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控规草案并附具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控规草案并附具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镇规划建设用地控规草案并附具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控规经批准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备案、镇规划建设用地控规由镇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第十六条,控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组织编制机关将控规成果主要内容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除外、第十七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将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成果。批准文件以及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编制成果应纳入统一的控规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批准并公布的控规,第十九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规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适建范围 建设容量。控制要求等,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规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 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 在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规的地块。因国家、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 划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必须以经过批准的规划条件为依据,批准规划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批准文件以及相关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四、提交市政府规划和城建项目专题会议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规划条件纳入该地块今后编制的控规内容.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控规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建立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完善 第二十三条,控规的实施深化是指在控规实施阶段.根据具体情况,对控规进行技术性修正以及进一步完善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作为实施深化.一,因批准的专项规划、城市设计需对控规进行深化的,二。在符合控规中虚线控制.点位控制、指标控制以及其他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六线及地块控制要求的、三、在遵循基本控制单元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相同性质地块的容积率在基本控制单元内等量增减调配的 不涉及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调整的地块拆分与合并的。四、按照,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用地兼容.混合和转换的要求。深化用地性质的,五 不涉及周边重大利害关系,增加或者扩大,六线。用地的,六、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 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者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三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者与土地使用证 红线图不吻合、控规应予调整的 七.市政工程管线设计方案引起用地边界微调以及市政工程管线优化调整不影响系统布局的、八、可以适用实施深化的其他情形。上述实施深化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规划和城建项目专题会议审批,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批准后的控规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控规变更分为修改和局部调整.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估原控规已经不再适用的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修改,一.所依据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对控规确定的规划目标、功能定位与结构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 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三,因落实国家、省 市的重大建设工程、对控规50,以上基本控制单元的主导属性,六线,控制等内容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四.控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控规的其它情形、控规修改实行计划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级部门根据发展需求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计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形成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计划草案每一年申报一次,第二十六条.引起基本控制单元内容发生局部变化,但又不对基本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发展目标.结构布局,设施配套产生重大影响的,属于控规的局部调整。根据局部调整内容 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第二十七条。控规局部调整属于下列情形的.适用于简易程序.一 国有土地出让划拨后.调整混合用地比例、仍符合。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用地混合要求,未改变控规中主导用地性质的,二.对于虚线控制的橙线 包括中小学 医疗卫生,社会福利 文化体育等设施,绿线.黄线在基本控制单元内变动空间位置、其用地规模 设施功能等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且实施难度不增加的 三,建筑密度。绿地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要求的.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四、工业区内因工业项目用地调整,取消城市支路、且不影响整体交通组织的,五 符合国家.省。市政策及标准,未列入近期改造、现状工业.仓储用地改扩建的,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调整情形。第二十八条,控规局部调整简易程序如下,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论证报告、提出调整的理由和要求,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根据需要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审查。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网站或者指定场所对调整内容进行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及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少7日、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除外,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规划和城建项目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准、五 局部调整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归入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定期统一公布,并将调整成果纳入全市统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信息化系统。第二十九条,控规局部调整属于下列情形的.适用于一般程序 一。调整用地性质的,六线.用地调整为其他用地的除外 二.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后 提高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三 对于实线控制的,六线,变动空间位置,走向和规模的,四.可以适用一般程序的其他调整情形。第三十条。控规局部调整一般程序如下,一.控规局部调整一般程序实行计划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部门,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需要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形成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计划草案每半年申报一次、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局部调整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对调整必要性 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包括用地布局、规划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交通组织 景观,日照分析等方面内容.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通过组织技术审查 专家评审,部门联合会审等形式对论证报告进行评估、审查。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或者指定场所对调整内容进行公告 征求利害关系人及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除外,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五、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六,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论证报告并附具评估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等归入原控规档案,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备案及时公布.并将调整成果纳入全市统一的控规管理信息化系统。第三十一条,对于第二十七,第二十九条未具体列举的局部调整按如下原则判定适用程序,一、未突破基本控制单元主导属性,六线控制、建设容量等内容的适用简易程序,反之适用一般程序,二,有利于提高城镇人居环境质量 改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缓解公共交通压力。增强公共安全且不损害周边利益的适用简易程序.反之适用一般程序。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试行 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附,录 一 名词解释1。城市规划区。包括日照市区全部行政管辖区域。由东港区,岚山区组成、2.城市、六线,1,道路红线、是指通过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2,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3、城市蓝线 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4。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5,城市橙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和公共利益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6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3,控制方式、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采取实线控制 虚线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的方式进行控制、1。实线控制是指纳入保护或控制的规划要素采用实线予以界定.实行实线控制的规划内容。其地块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 设施要求等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须更改的,要经过相应的调整 论证及审查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2,虚线控制是指纳入保护或控制的规划要素采用虚线予以界定,实行虚线控制的规划内容,其地块的位置。规模及设施要求等不得作出更改 用地边界可以根据具体方案深化确定、3,点位控制是指纳入保护或控制的规划要素采用点位予以界定 实行点位控制的规划内容,可在确保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在同一个基本控制单元内.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他项目进行联合建设,4、指标控制是指纳入保护或控制的规划要素采用指标予以界定。实行指标控制的规划内容,其控制指标不得改变 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可以通过下位规划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