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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 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 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当纳入年度计划 实行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相挂钩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应当遵循占补平衡的原则 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出与占用耕地质量相当,数量相等的耕地、并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 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与审批.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二 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或因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三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 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四、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一,城市郊区及乡 镇 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 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20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它用。又申请宅基地的、五。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第十三条。在已批准使用的土地上建造的住宅楼只能用于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本村村民 安排楼房的视为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再批准使用其他宅基地。第十四条。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 年龄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示拟划定的宅基地。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内容包括 户主名单,用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第十五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划定的宅基地宗地图,四.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结果公示情况的书面材料和说明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六条 申请宅基地不占用农用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有关用地材料.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上报有审批权的省,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供地 宅基地经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放线划定宅基地.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收回及转让.第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房屋建成后持批准文件等资料到所在乡 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土地登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前款规定的土地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 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二 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国家建设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 三。因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四 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土地使用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 无权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 不按照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 五。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 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的,六 非法转让宅基地的,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灭失的 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一,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四。依法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由于房屋依法转让 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变更.当事人应当自导致权利变更的行为或者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到所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前款规定的土地变更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取得宅基地的,后因参军、考学.招工、经商等、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可以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者出租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 但转让或者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二十六条.农村村民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依法并处罚款,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1日发布的。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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