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财政.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四 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五.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六 是否存在土地转让的现象 七,其他应当进行监管的事项、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时,同时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协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款的5,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统一缴入专户管理,未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在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到期后15日内说明延迟原因、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进行土地复核验收、并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凡没有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或者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按期开工经现场核查后、返还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50,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项目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50.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未按期开工.竣工或者开工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县财政、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过程中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闲置土地依法处置。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第十三条、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及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的合理方式处置,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第十四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一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第十五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拟订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第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第十七条,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处理完毕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进行建设.投资强度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并继续履约,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 容积率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 经批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容积率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拒不履行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按照省政府的批复实施相对集中行政执法的区域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第二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工作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1999年11月1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日照市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