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 或者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国际援助资金或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政府拥有项目建设 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第四条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市级审计机关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审计机关负责各自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各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各市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但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五条发展改革 监察,财政 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审计纪律和回避等制度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 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投资审计领军人才,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专家库、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或者审计力量不足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应当制定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的督导。考核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投资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重点工程.应当实施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可以对投资建设领域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情况以及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采购.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预算或者概算编制,审批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调整情况 二.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三,工程实施中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的有关情况 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五。工程进度,结算及投资控制管理情况,六,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相关财务收支情况,七。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合同内容及其履行情况、二.工程结算编制依据,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四 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 费用计取情况。五 主要材料价格,六。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保障措施。三.项目资金的分配 使用 上缴和留成以及会计核算情况,四,债权债务和工程结算情况。五.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六,项目未完工程量和预留资金情况 七,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八,项目预期目标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实现情况 九、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审计程序与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按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本着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结合项目进展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实施,对投资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第十七条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及其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者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审计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根据工作需要抄送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跟踪审计的,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采取阶段性跟踪审计或者重点环节跟踪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通知书中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和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反映政府投资项目各阶段实施情况的资料 含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隐瞒和谎报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主要包括 一,项目预算或者概算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 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开工等批复文件,二.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三、项目招投标文件及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文本.四、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图审查文件等资料、五。项目施工记录、设计变更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现场签证、验收报告等工程结算资料、六 银行开户和项目会计核算资料 七、项目绩效评估文件和资料。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等可能对工程造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计机关派员参与现场监督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定期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参加工程例会,收集,掌握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 适时组织召开审计专题会议,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通过检查.现场勘测 外部调查,计算和分析等方法实施审计 通过收集原件 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单位、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 该证明材料有效.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出具跟踪审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并要求其整改 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第二十三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 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未经审计机关审计 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预留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待结算价款在审计完成后予以结清,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予以结清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相关合同中载明上述要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工程结算以及项目建成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并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依据之一、第二十四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单项工程结算的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对具备审计条件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且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 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依法应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 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和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 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相应处理的建议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审计机关调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相应处理的建议、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者建设单位暂停支付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资金、财政部门已经拨付的 建设单位应当暂停使用 建设单位已经支付的、应当全额追回,属于财政资金的上缴财政部门、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 骗取的政府建设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 挪用政府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预算或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不实的 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根据审计结果据实结算。对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留或者足额预留待结算工程价款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已经多付的工程价款 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追缴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与项目直接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连同相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聘用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三。索贿 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四。隐瞒被审计单位和项目存在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级政府裁决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