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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和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 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投入,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建设,农业 审计,环保、质监.物价、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节水的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接到的举报及时组织处理,第七条对在节水及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用水定额与计划 第八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第九条用水定额执行省政府公布的标准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 可结合用水实际情况 制订低于省政府规定的用水定额,报市政府公布执行 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第十条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本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1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1次、第十一条全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各区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全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市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第十二条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市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各区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第十三条年度用水计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户生产经营计划核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和下年度用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核定并向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下达当年的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当逐月分配,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第十五条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 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 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 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 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用水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量水计量设施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到期轮换、第十七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和规定的综合水价缴纳水费,综合水价按照用途实行分类定价.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计划、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综合水价缴纳水费.超计划。定额.用水的,按照超计划 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计划,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超计划。定额。用水的、按照超计划、定额 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定额 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第十八条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具体标准执行,山东省超计划、定额 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鲁价费发.2011.179号.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用水按照促进节约用水 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 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第十九条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限制地热水取水井的审批数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开凿取水井、限期封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取水井,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新上高耗水工业项目.各区市应当根据各自水资源条件 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优化配置水资源.第二十三条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建设中水设施、第二十四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 不得直接排放 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产水率不得低于规定的原料水比率 具体执行,山东省饮用水生产企业产水率标准,暂行 鲁经信协字,2011 258号,第二十五条经营洗浴 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第二十六条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使用节水产品。按照国家标准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加强用水设备.器具及管网日常管理.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单位、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 花草、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第二十九条鼓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 海水。矿坑水.再生水等资源。促进水资源的持续利用,第三十条鼓励居民合理用水 节约用水、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辖区内物业公司和居民生活节水的指导,建设节水型居民社。小.区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农业节水灌溉投入、大力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对灌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推广、推动节水型农业发展。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管委 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水费。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未安装量水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使用者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由质监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私自开启计量器具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安装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住宅用水表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由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将生产后的尾水直接排放或者产水率低于规定的比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直接排放1吨尾水或者生产1吨饮用水100元的标准处罚 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中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 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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