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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高水源质量,保障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地 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镇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饮用水地下水源地的保护 依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 下同 政府。管委、是辖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市政府.管委,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投入,调整饮用水水源地的产业结构和布局 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调发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 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第六条各区市政府.管委。应当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七条各区市政府 管委,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依照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 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各区市政府。管委 提出划定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跨区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环保局协商相关区市政府。管委。提出划定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第八条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 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河流入库口100米范围内的陆域 所有正常水位线以上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二、二级保护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到3000米的汇水区域,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三、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水库的汇水区域。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02,类标准、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并保证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 并保证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各区市应当在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第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一般不得进入保护区。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 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五。禁止设置排污口。六 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经建成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三。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活动,七。禁止从事旅游 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二.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第十五条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执法监督工作。加强防洪安全 水土保持.水量调配、水质监控工作.参与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大建设项目立项进行审查,参与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公安部门负责科学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运输线路 尽可能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财政部门负责科学调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 依法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重大建设项目设计和概预算方案 监管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规划部门负责审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业标准化 规模化生产.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推动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林业部门负责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护岸林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 组织,协调 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初步划定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水文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量 水质监测工作.定期通报水环境质量,第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项目和设施,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范围调整需要拆除或关闭 导致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所在区市政府.管委,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各区市政府.管委,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统筹城镇。村庄规划 完善镇村生活污水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设湿地 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第十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第十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水产养殖计划、科学确定水产养殖容量和种类。推广健康.清洁的水产养殖 第二十条水利 环保 水文部门应当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状况,建立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发现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或者水质未达标的 应当及时查清原因并进行处理,因重大旱情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生活饮用水取水、第二十一条,水利、环保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并在水利。环保部门的共同指导下.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对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区市政府、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清理。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责任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公安。水利,环保等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或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保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 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 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 计算罚款,第二十八条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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