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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地温空调井取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地温空调井取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4月17日。许昌市地温空调井取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我市的地温地热水资源,规范地温空调井取用水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温空调是指以地下水为介质来提取能量.通过能量的转换实现制冷和供热的系统.地温空调井是指为地温空调取水所用的井,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使用地温空调井取用水资源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我市城市规划区包括.魏都区 魏都民营科技园区除外。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第四条建设使用地温空调井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科学实施 坚持统筹安排 合理开发,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地温地热水资源属中深层地下水资源。归国家所有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地温空调井的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地温空调井的开发.利用 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开发利用地温地热水资源应当有科学依据、必须在综合调查评价的基础上 统一规划进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全市地温地热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工作 地温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热规划等相协调、以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七条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使用地温空调井申请取用水资源的,需经市政府同意、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建设使用地温空调井申请取用水资源的。需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第八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四,单位,企业.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备案材料。五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大纲要求.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允许取用水量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第九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单位,的姓名。名称。地址,二.申请理由、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五.水源及取水地点,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属于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写不规范.明确、清楚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无效、三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的 二,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影响的、三.可能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 影响的、四,超出当年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许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各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报当地政府决定 决定批准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许昌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各县,市.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 应当征求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要的时间,第十三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回 水事项涉及变更取。回、水量。取,回、水点.取。回,水层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第十四条对已建成正在使用地温空调井的、使用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第十五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不得超过审批的取水量。第十六条设计,建设和使用地温空调井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二、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使用书,三,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等级,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一级,二级凿井资质,四。符合以下的技术要求.1、具有符合凿井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 分层止水、井管及输水管道材质环保耐用。井口设计防污,取水井口和回灌井口处分别安装计量设施,方便计量监测.2、地温空调项目开采间隔不小于1000米 项目开采取,回,水井间距不小于25米,建筑物间距不小于30米 必须同层回灌.回灌率不小于90,回灌水质不能对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第十七条禁止跨水质不同的含水层混合开采地下水。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工程。应当采取分层止水和封孔措施,防止渗漏,串层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 方可兴建取用水工程或者设施.凿井及取用水管线安装施工设计方案,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取用水施工实行全过程监理制度、第十九条申请人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30日内,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完工报告,报告包括下列材料,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坐标 高程及比例尺1.500至1,1000的井位平面位置图、二.单井综合柱状剖面图,井坑详细的平面.剖面图,图上必须载明井口和坑口防污措施。三 抽水试验。回灌试验资料,水质化验报告,单、四,施工监理报告,五 取水设备。计量设施、节水设备安装位置图 性能等情况。六,资源开发利用及回灌方案,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材料和井及其附属设施现场进行核实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年限为2年、到期后向许可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地温空调井取用水的运行管理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地温空调施行封闭全回灌开采。防止污染水层,申请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回灌方案进行回灌。第二十四条地温空调取水单位在每次运行期结束后 应立即到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地温空调井取用地下水资源实行长期监测制度,地温空调用户应在运行期间每旬对水温,水位进行检测、每年在运行初期,运行开始15日内,和运行后期 运行结束前15日内,按相关的水质标准对取、回灌水进行水质分析 水质分析应当由有地下水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 地温空调用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运行记录和监测报告。发现异常现象的,及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地温空调取、回水设施需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指派专职人员对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防止出现破坏。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地温空调取、回水井口应使用铁板盖压加锁封闭,井盖四周须使用橡胶圈进行密闭,严防污水回灌.严防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七条地温空调井取、回,用地下水必须按照技术标准和监管要求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并按照实际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第二十八条废弃地温空调取、回水井的。原取水单位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封闭,不得擅自启用,第二十九条维修地温空调取,回水井的 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地温空调用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地温空调用水单位应当给予配合,严禁利用地温空调井窃取地温水.用于生产、生活及饮用,第三十一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之规定进行处罚.二,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进行处罚。三。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之规定进行处罚 四.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之规定进行处罚、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之规定进行处罚。五 伪造 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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