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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定的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加强质量安全监督,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新模式、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国家或省、市有专门规定 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第二章、管理事权划分。第五条。市水利渔业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对全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 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三.指导、管理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配合省水利厅对评标专家资格和评标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四.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招标投标活动等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指导全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六,积极支持本市内省以上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按以下权限划分,省水利厅规定由省 市联合监督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厅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除省水利厅另有规定外。市水利渔业局负责对局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其他项目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市水利渔业局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河道项目由市河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其他水利项目由各归口单位负责、第三章。项目法人组建及管理,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审批立项后、应当及时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一、跨县 市 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水利渔业局直属项目按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现状有工程管理机构的项目,应依托现有工程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受省委托 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可以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 其他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二,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上岗前需经过培训 三,项目法人可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职责.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工程代建相关职责。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主体。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工程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二。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以及工程招标备案.工程开工报告备案,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等手续、五、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六。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七.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八,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 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九,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 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十。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十一。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十二。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 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参建各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约的市场主体。应采取警告 责令改正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理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章.建设实施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包括施工准备和工程建设两个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 第十二条。施工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二。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三 必须的生产 生活临时建筑工程,四。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五,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六,组织相关监理招标,组织主体工程招标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具备以下开工条件后。项目法人可以组织主体工程开工建设、一。项目法人已设立。二 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已批准.三,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四。建设资金已落实、五。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六,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 七,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八。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九 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当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开工前交底和开工后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 检测等参建方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 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列席参加。水利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意见,第十五条、工程开工后,施工.监理,检测。设计等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规定和行业标准 按照合同承诺履行各自义务。做好相应工作.第十六条 实行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公开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对水利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 资金管理 验收等信息进行公开并及时更新,第十七条,建立工程进度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送完成项目建设概况,工程进度、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投资到位情况和存在主要问题等有关统计报表、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五章。招标投标.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 核准确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不得直接发包,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须按照规定批准后进行,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进入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其中、省级及以上审批的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须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可委托招标。也可自行招标,自行招标须在项目立项审批阶段核准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后方可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组织开标评标。签发中标通知书等事宜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投标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进行投标活动、投标人须授权委托本单位的固定投标人员购买招标文件及参加开标会议、第二十一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应在评标前24小时内。特殊项目不超过48小时.从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循交易平台评标纪律,遵守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第二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以摇号,抽签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事前报告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监督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准备.资格审查 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活动内容进行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招标工作。招标人的权责.招标程序 行政监督.投标单位条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等,严格执行 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第二十五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 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据、招标投标法 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六章,建设监理,第二十六条.实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向施工现场派驻满足项目监理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理实施细则、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 监理业务完成后 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要求 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平行检测的项目,数量和费用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需要实验室检测的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发包人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审核签字义务。不得将质量检测或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能签字,应当责令返工、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令,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时 足额支付监理单位费用、不得无故削减或者拖延支付。第七章、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大中型水利工程全面推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参建各方应当明确并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包括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 以行为监督为主,实体质量以第三方质量检测数据为主要依据 监督主要方式为巡查和抽查,第三十三条、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工程验收前,应当及时办理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质量等级结论的核备或核定。第三十四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质量监督权限。根据现场检查和质量评价结果 按照,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办法 采取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等级、按照等级划分分别采取针对性措施、督促参建单位及时整改。有效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第三十五条 实行第三方质量检测的水利工程项目 项目法人可组织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山东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要点,确定.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参与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活动。第三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水利工程各参建方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工程开工前,应当认真落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制度,工程竣工后.应当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的名称 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和石方开挖 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围堰等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 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四十条.积极推进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南,要求.从制度管理,人员管理,施工管理,现场秩序 安全管理5个方面全面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倡导文明施工。提高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现代化水平、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要求,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 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第四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 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救援,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实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评估.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设区的市,县 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开展评估.第四十四条,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工程验收,第四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 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第四十六条.水利工程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水利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国家和省、市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包括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 竣工验收等,第四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项目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合同完工验收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 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 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大中型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大中型水闸可根据工程规模及重要性。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第五十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 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一定运行条件是指、一、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二 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三 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第五十一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第五十二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二、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有关程序 三,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四,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五,各专项验收已通过。六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七,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八.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九。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十,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竣工验收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规程组建.严格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一、对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现场查看工程建设情况。逐一认真查看主要工程 关键工程,控制工程的质量及运行管理情况,二、认真查阅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施工记录,质量检测,质量评定.监理审核等内容的严格审查,三。审查工程初期运行及运行管理单位落实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历次稽察,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第五十四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及时完成尾工、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尾工完成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后,项目法人应当将验收成果和处理情况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及其他参建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第五十五条,严格落实验收责任、坚持,谁主持。谁负责 的原则,验收主持单位对工程验收工作负总责、项目法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其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政府验收应当在法人验收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并作出验收结论.第九章、工程档案,第五十六条。工程档案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当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在工程建设前期 合同签订.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等过程中,均应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第五十七条、水利工程档案必须真实 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并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 签字手续完备、工程施工过程的图片,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应按种类分别整理立卷、并附以详细的语言或文字说明。第五十八条,建设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期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明确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第五十九条,水利工程竣工图必须由施工单位在图标上方加盖竣工图章,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才能作为竣工图保存。工程施工中存在设计变更.能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施工单位应在原施工图上注明修改部分.修改依据和施工说明后作为竣工图,结构改变 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更.原施工图不能代替或利用的 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第六十条、水利工程档案验收应当提前或者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者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 内容以及验收意见.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执行,第十章.稽察、审计和廉政建设,第六十一条、按照水利部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接受有关部门对工程前期工作,计划执行 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资金管理等进行的稽察,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第六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认真履职尽责。廉洁自律。严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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