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政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政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 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政中心办公的所有部门单位。第三条,市政中心内所有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应自觉履行维护消防安全 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组织制订市政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确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二,负责组织市政中心公共区域及重点部位的每日防火巡查和集中防火检查工作,建立巡查档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负责进行整改、涉及部门单位的,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市政中心消防安全的问题.三。负责公共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负责市政中心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四.负责市政中心内用电和电气设施及燃气设施的消防安全督导 负责对动用明火的安全管理,五 负责建立和管理市政中心义务消防队,六,负责建立健全市政中心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实施重点管理。七,负责组织市政中心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八、负责市政中心消防安全评估工作 第五条、市政中心保卫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市政中心公共区域及重点部位的防火巡查。及时与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沟通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二,负责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场所及附属设备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消防车通道的日常管理。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谁使用 谁管理 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单位使用的办公楼或办公室、会议室.库,机.房等场所及附属设备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二、制订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确定本部门单位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确定一名同志担任兼职消防联络员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动火作业前向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手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五 针对本部门单位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六。组织本部门单位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三章,消防安全制度,第七条,消防安全教育制度,一,各部门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并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二,市政中心安全保卫人员和消防值班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应组织市政中心义务消防队成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第八条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一。各部门单位应当组织本区域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部门各单位对发现的无法解决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报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二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市政中心的公共区域及重点部位应当每日组织防火巡查,每月组织防火检查,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巡查。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及时将巡查 检查情况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需要各部门单位整改的。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书面通知整改,第九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一.市政中心各部门单位人员应自觉维护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安全疏散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及时做好维修工作。三。各部门单位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第十条、市政中心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一。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二.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三、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四.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 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位置 通电状态,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市政中心消防控制室。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任何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二、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变更建筑消防设施。三、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做好维修工作、四.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第十二条、房间改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 市政中心的房间改造的监督管理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二,因工作需要,必须对房间进行改造时.改造单位应事先向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改造申请、说明改造原因.时间,地点和改造项目负责人 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如需动火作业,改造单位必须向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手续,三,改造前、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派人到现场察看 向改造项目负责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督促落实应急灭火措施.四 改造期间,改造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监督作业现场、对各项安全工作进行监护.五,对供电 消防系统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改造作业.必须由有相关专业操作证的专业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准违章作业 六。改造后,改造项目负责人应仔细检查现场,清除垃圾、杜绝火灾隐患.并向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消防安全工作复检,七、未经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复检合格的.不准启用 第十三条,用电、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 市政中心内用电和电气设施的消防安全督导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 二 对电器和电气设施的安装 维修保养和检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准违章作业.使用,三。禁止擅自变动用电线路和电气设施 四 安装大型用电设备应事先向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说明原因及设备情况,并办理手续,安装后,经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复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五,禁止擅自使用电炉 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六.下班或离开办公室时间较久时.要关闭所用电器的电源开关、防止引起电气火灾.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一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市政中心、二 禁止在大楼内焚烧废纸等物品,三 公共区域内禁止吸烟、保持办公环境卫生、禁止乱扔烟蒂、四、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线的敷设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五、厨房抽油烟罩应定期组织清洗 第十五条.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一.各部门单位确定专人担任消防安全联络员.二,市政中心义务消防队人员以市政中心保安.物业维修、保洁及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联络员组成、三,义务消防队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第十六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一.各部门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3。在公共场所.机房,电气设备专用房间堆放物品影响消防安全的,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7,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三。对没有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第四章。灭火和应急疏散.具体要求参见、市政中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其它处理,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予以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