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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 水库 湖泊 湿地,水渠等地表水,边界控制线、第三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市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二章蓝线规划和划定第五条城市蓝线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主管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并公布实施,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市蓝线应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 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二 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三,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 景观、排灌,水利工程管护等需要.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落实蓝线用地界线.提出蓝线保护控制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蓝线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蓝线管理范围包括水体的保护范围。以及因水系整治,水利工程。生态绿化,滨水景观利用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控制区,第九条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条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第十一条需对城市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 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垦荒 耕种,养殖。放牧等破坏城市水体的行为、三 拦河。取土。打井,挖坑、建窑.埋葬。弃置泥沙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四、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第十三条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应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市规划许可,市规划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审批前应征询市水主管部门意见。第十四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用地或水域的、不得影响防洪抢险 除涝排水。引水畅通、水环境保护以及河道景观、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 应当限期恢复、第十五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筑物、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市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蓝线的控制与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第四章蓝线的修改第十七条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划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一,因城市发展的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二、因市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蓝线进行修改的,应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蓝线修改专题报告.按照程序向市政府提出,经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修改方案,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城市蓝线修改方案,专家和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城市蓝线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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