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使用 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 承重墙体、柱、梁,楼板 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公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卫生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 市,县、市 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交 存 第六条,商品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和拆迁安置住房、下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旧村改造回迁安置住房、村.居,委会决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村,居。委会组织业主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物业管理用房及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和供水.供电 供气用房等不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 泰山景区内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5.确定,具体由市房管部门公布、县 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比例,由县 市 政府确定、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由建设部门公布,非住宅的交存标准,按与之结构相连的住宅标准执行,独立的非住宅参照相应住宅楼标准交存 第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本办法施行前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业主大会决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 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银行开立专户、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大会成立后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由业主大会管理,原则上仍继续沿用原统一开设的银行专户.第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十二条.房屋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房管部门备案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续交 或者由市,县,市、房管部门制定续交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按方案续交 第三章.使、用。第十三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 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单幢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由该幢房屋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包括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费用.第十四条,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根据日常管理实际提出相应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业主提出的项目.如无不正当理由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当采纳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受理的业主报修项目和自查提出的项目,确定年度维修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内容,工程预算。涉及业主.施工等,年度维修项目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有利害关系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并报房管部门备案。三,具体维修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由应当分摊费用的业主讨论通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通过该使用方案.应当分摊费用的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并公示后。视为同意该使用方案,涉及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后,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列支申请.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划转手续、五,房管部门审查后 办理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首次划转数额不得超出使用计划的60。六,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审核工程费用、并在相应区域内公示工程费用的审核意见.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房管部门应当定期将资金结算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五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市 房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房屋分户账中列支。第十六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第十七条.在保证正常使用前提下、可以将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也可以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十八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五、住宅小区共有的经营设施和其他共有设施的经营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以上资金按照业主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记入房屋分户账,其中第,一,项直接记入各自的分户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房屋灭失的,其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第二十条,市,县.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方便 免费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市、县 市。房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进行核对,并向业主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房管和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按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非住宅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05,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