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 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泰安市城市市区 环山路以南 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文化路以西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综合开发费 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及供水。燃气。供热,冷 的增容费.开口费,安装费等不得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各类配套管线工程建设、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和监督,市物价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收费减免情况的日常监督 市规划、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由泰山区,岱岳区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工业园区 其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返还区财政,专项用于区内基础设施配套。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分别按以下标准征收,一 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征收,工业企业厂房 仓库等生产性设施的综合配套费减半征收、村,居 民个人独立自建住宅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征收.二,专项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其中。供水每平方米24元.供气每平方米26元,供热每平方米55元.市物价。财政。建设部门应适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建设管网及相关设施。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的,经依法处理后.对予以保留的超建部分、应当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自来水 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专项配套费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前.到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办理管网建设备案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或者不具备管网配套建设条件的.经相关经营单位和市建设、规划、审批中心共同认定后,可不缴纳相应的专项配套费 第七条.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其中 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由水厂配套建设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户外水表、供气经营单位负责由气源配套建设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灶前阀,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由热源配套建设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协助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协调建设过程中的相应事务.有关经营单位应及时完成配套管网及设施建设。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法律 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的,方可减免.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免收供水、供气 供热专项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按规定补缴已减免的费用、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专户,综合配套费和各专项配套费应分项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编制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拨付使用、市财政部门和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财政部门应按月或按季将收取的供水,供气,供热专项配套费拨付至相关经营单位、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按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财政 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足额征收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第十二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备案,专项配套费收费标准,征收管理和拨付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或者由市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单位与相关经营单位协商办理、第十三条、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在市区以外应当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收费标准应报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征收、市区以外、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应将收取的相应专项配套费拨付有关经营单位为其建设、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与相关经营单位协商解决,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工程项目,需要接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由双方协商办理。或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后.由相关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