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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山东省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有关政策进行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农村自来水工程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自来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工程运营的监督管理.卫生 物价,规划,环保 财政 国资。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和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四条,根据批准的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规划,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具体的供水工程 供水范围及工程的建设单位.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村庄自来水工程建设.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鼓励多种所有制,多种建设运营方式发展农村供水事业。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积极鼓励城市自来水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农村自来水工程。第五条。农村自来水工程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建设、一 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要求,拟定供水水源,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供水水源水质进行检验、地下水水质或地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确定为供水工程水源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工程建设,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选择保证率高.水处理简单易行 水质符合标准.水量满足要求的水源,优先选择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二.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时除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水源水质检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取得取水许可证后 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报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供水工程。四,工程竣工后.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营、第六条,农村自来水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决算、明晰国家投资、集体投资。群众投资和单位 个人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经公示后 由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在已建设的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再批准建设新的自来水供水工程,第三章 供水运营。第八条。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水水源,二。供水运营方案.三。安全生产制度。四,配备相应的化验设备,制定完善的水质检测制度。五,供水应急预案.六,其他保障供水安全的生产运营条件.第九条,农村自来水工程的经营权.应当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给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由其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 经营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集中连片自来水工程经营权的竞标方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竞得经营权的单位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村集体为主建设的单村自来水工程 可以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等形式 确定运营单位、也可以由村集体直接组织运营.具体方案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农村自来水工程采取建设、运营模式 由建设单位直接运营的。应当在建设阶段采取公开竞标方式确定建设运营单位,第十条、农村自来水工程经营权公开竞标成交价款或其他方式的成交价款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和大修 具体办法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加强供水水质监测、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水质检验.单村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自来水工程水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并出具水质检验报告.水质检验报告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自来水水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价。以表计量收费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向用水户、单位.发放用水手册。用水户、单位。应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的,按供水合同规定加收违约金。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三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除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外,定期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设备操作规程等、定期对水源工程、机电设备、供水管道等设施进行维修 养护,确保正常运行。农村自来水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和生产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发现患有传染病等法定病由的,应立即离开岗位.第十五条 建立实行供水应急预案制度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根据水源情况。制定因天气干旱 水质污染 机械故障,管道破损等原因造成供水中断时的应急预案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演练,第十六条。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设计图纸 设计批复文件,招标合同。竣工报告 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要归档存放、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原始资料要真实完整.第十七条,新增用水户、单位、应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提出用水申请,运营单位同意后.由运营单位负责工程勘查,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用水户、单位,内管线及其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水户。单位,承担、农村自来水工程及其供水管网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负责维修 养护和管理.村集体应协助做好维护工作.户.单位 内管网及其设施由用水户.单位.负责维修。第十八条,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不间断供水、或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 协商后实行定时供水,确保满足用水户.单位.用水需要,方便生产生活。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为生产经营单位供水。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不得随意停水、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供水的 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单位。第十九条.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要厉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要大力推广节水器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农村自来水工程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费、并存入专门帐户,专项用于自来水工程.包括管网 的维修.其中国家补助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管理使用 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国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根据供水水源的实际,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提出地下饮用水源保护方案。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 国土资源 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明显处设置固定的标示牌。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污染水源的行为,在饮用水井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 粪坑、垃圾场等污染源,自来水工程的蓄水池,供水站外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 渗水坑 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第二十三条 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农村自来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在自来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供水主管线两侧1。5米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 垃圾,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自来水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水质不达标的.应立即启动应急供水方案。责令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进行整改.或重新选择供水水源 确保供水安全。经整改处理.供水水质确实无法达标的。应停止供水,第二十五条、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双方也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和供水运营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运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不具备安全供水条件的、依法给予处罚,其他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私自接水,窃水 拆除.毁坏供水管网和设备设施等的 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供水运营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定期检查考核.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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