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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根据,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水总量控制管理遵循分级负责 分类控制,量化到户,动态管理的原则.统筹利用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协调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用水结构 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用水总量是指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 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取用水户用水量是指取用水户年度内取 用水的最大量.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责任、由县,市,区,政府确定、第五条、市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物价、水文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管理范围内的用水总量控制工作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委托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负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第二章,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估水资源总量和可利用量、作为下达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第八条,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县,市、区 规划期内的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确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实施.第九条.县,市。区,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在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指导下,按下列程序确定并下达.一,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 规划等部门,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等、提出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计划。报同级政府研究、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计划应包括取用当地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和跨县.市.区。河流,水库水的计划指标,二.县,市 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在省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根据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等研究论证后 确定各县。市,区,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报市政府研究。四,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管理范围内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应当单独核定管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一,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市考核标准的.二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三、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四.区域地下水或地表水取水总量达到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超过警戒线的.相应核减该区域地下水或地表水下一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当出现干旱.洪涝紧急情况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源调配预案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调度或处置,其用水量不受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限制。第十二条.在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 县 市、区,之间可以进行水量交易.向泰安市行政区域以外调水或售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利用矿坑水,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第十三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方案 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方案应当按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用途明确各分类控制指标.并符合以下要求,一 优先使用地表水 合理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 矿坑水.积极利用外调水,禁止取用超采区地下水.二 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优化用水结构、三,优先保障低耗水、低污染行业用水、限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用水 逐步降低行业用水定额.提高用水效率。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审批取水许可,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 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达到或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第三章,取用水户用水量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实际用水状况 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下达城市公共供水单位 农村公共供水单位 自备水源用水户、农业灌溉和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农业灌溉和农村非经营用水户年度用水量统一下达到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量化分解到各农业灌溉和农村非经营用水户。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取用水户年度用水量应当参照下列原则综合研究确定、一.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用水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与年度总产值,或销售收入 计算.二,办公,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按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与人口计算.三,农业生产用水按照农业生产有关用水定额和当地水情计算。第十七条、实行年度用水登记制度。公共供水单位。自备水源用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 单位基本情况.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三、用水来源 用途和节约用水措施、四。本年度实际用水量和下一年度用水总量,五、其他有关用水情况,取用水户确需调整年度用水量的 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使用单位用水户本年度实际用水量等情况,第十九条。所有的取水单位。个人和用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不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责令限期安装或修复,计量设施不正常运行期间 取水户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总量.用水户按以往月最高用水量计算用水总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广取用水自动远程监控系统,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农村公共供水单位新增供水能力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进行水资源论证 办理取水许可 农业取水改变用途、向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用水户以外的用户供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县 市。区,和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取用水单位用水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或公示,用水量控制指标的检查结果。作为该单位节能减排奖励.文明单位评选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三条,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应当作为计算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向市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汇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功能区水质情况,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通报 第二十四条。市 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用水户的登记情况进行年度核查。对超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用水定额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用水量.责令限期采取节水措施 二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超定额用水的。公共供水单位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收缴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超定额用水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征收水资源费,第二十五条,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警示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域用水总量和取用水单位用水量进行动态监管。当区域或取用水单位用水量达到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90 时。应当提出警示,责成加强管理,提高用水效率,第二十六条,有违反用水总量控制规定。违法取水,破坏水量水质监测设施 干扰阻碍监测工作等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处理.由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用水总量控制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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