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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地下管线 管廊 管理办法,景德镇市地下管线,管廊,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2015年2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景德镇市地下管线,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精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 是指城市新建 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 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交通路灯 电信.移动、广电.联通、网通.工业 地铁.综合管廊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 维护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景德镇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管线办,具体负责全市管线工程的统一协调和执法管理。其职责为.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 省.市有关城市管网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城市管网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参与制定有关城市管网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补充地方管线工程造价定额,监管服务规程,流程,二,参与编制城市给排水等市政公用管网建设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市政道路范围内综合管线年,季度、建设计划,协助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推进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行管理。三,协助审查道路挖掘许可、对因城市道路建设维护需要进行道路开挖的各类管线建设工程 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规划红线和管线工程开挖施工计划,协调处置施工单位并提出意见 四。负责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道路范围各类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工程效果评价,协调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工程档案。信息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利用,负责地下管线地理系统数据录入.维护和提供查询服务 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管线工程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管理.第五条,发展和改革 安监、国土资源,水务、人防,环保,供电和管线,交通,城管行政执法、公安 文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管理,组织进行开工前定线和竣工测量,覆土前测量,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经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许可而擅自开挖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进行查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地下管线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市安监局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市文广新局负责涉及文物保护区域工程的协助审查.市人防办,市环保局负责涉及人防设施和环保项目的协助审查、市城市档案馆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和接收、执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 验收制度。第六条,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确保管线动态更新录入 测绘数据系统维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八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线设施的日常巡查与维护 如因管线设施老化影响安全的 应当及时报计划更换,做好本部门管线工程测绘及资料汇总录入。同时报备市管线办统一更新 第九条.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第十条 市管线办管线信息平台实行社会共享 对各单位本级使用和政府公益工程实行免费查询,涉外单位等要按保密等级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对在管线建设维护和工程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可以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十二条,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管线办、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共同确定相关规划 第十四条,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井盖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 已建成综合管廊区域一律入廊。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公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 二,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 避免干扰交叉,三、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给水管,雨水管,电力管线.四,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燃气管,污水管。通讯管线,五 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 六,管径、800mm的给水管宜敷设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下,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宜敷设在绿化带下。但不宜敷设在行道树下方,必须敷设时不得采用开挖式的方式施工 八、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等危险品管道时。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九,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 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十.地下管线各类检查井手孔等路面井盖设施.能合并的要合并建设 不能合并的要按规定减少在道路中间设置。对安全有要求的井盖要安装防坠装置、第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 领取规划设计要点,二 取得规划意见后到市管线办申请查明地下管线现状.无资料或资料不符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市管线办指导下。对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后取得市管线办确认的地下管线现状图,三、报审规划设计方案、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下列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规划宽度,5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三、雨水管,污水管再生水管径,200毫米的.四 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五,电压.5千伏的电力线路,六 通讯有线电缆.1孔的 七、各类工业管线、八.抢修 抢险和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第十七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其使用性质和坐标位置、第十八条、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管线,确需迁移、变更。废弃的.应当按报建程序办理,并及时到市管线办进行备案。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 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十九条,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由具有城市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现场放线、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经复验无误并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 施工过程中测绘单位应进行跟踪测量、覆土测量、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的覆土测量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第二十条。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建.构。筑物。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问题时,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涉及许可或审批事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第二十二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市管线办,由市管线办综合制定年改造计划。并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改造统筹安排施工、未经过计划安排的管线开挖工程一律不予批准 第二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综合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施工许可证 同步建设,第二十四条、管线建设工程 一律由具有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和监理.需提供市管线办审核备案材料 工程造价达50万元以上,应当进行招投标。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市管线办查询的现场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管线施工中,发现不明管线。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并停止施工,第二十五条、施工过程中、管线权属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二 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时间段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挖。铺设 回填。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文明操作,规范作业 及时清场.三,对原有管线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损坏管线有档案备案的,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建设非金属管线、管线权属单位原则上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五、在已建城市主干道下敷设管线或者穿越重要广场,步行街的,原则上采用非挖掘技术。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范围之外的已有城市道路进行管线工程开挖的,道路管理部门在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之前,应当要求管线建设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签订管线保护协议。第二十七条,管线建设工程的覆土测量、内容包括。修建范围内管线的材质 容量,管径,位置,走向、长度和控制点标高。管线附属设施、检查井、设备箱等.的平面位置 以及管线敷设,设施设置方式等数据确定。均需以统一格式录入地下管线信息平台、第二十八条,规划主管部门对管线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核实 经核查合格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九条,遇有管线突发事故急需挖掘道路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并在24小时内到市管线办和道路管理办补办相关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以上程序完成后,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管线空间资源管理第三十一条、管线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政府依法实行管线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有期限使用,第三十二条,管线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做到科学规划.合理预埋 满足发展需求,政府应当建设城市综合管廊。条件不具备的可先行建设弱电管廊.管线单位若需在已建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周边布设管线.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租用已建的地下公共管廊、不得另行建设,第三十三条,合理开发利用管线空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级管理原则,管廊建设资金可采用政府投资 社会集资,吸纳民资相结合的融资方式.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暂无管线单位投资建设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市政府确定的建设单位预建沟槽、通道、管廊等,可以按规定出售或者出租给管线单位使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内容的管线工程,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处罚。第三十六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工程测量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七条 管线权属单位未按规定向市管线办和城建档案馆移交地相关资料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利用中 严格执行 谁利用,谁负责,的保密制度.对于因为地下管线档案失密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资料查询,空间占用、测量等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定.并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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