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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济宁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 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为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批准规划实施所开展的规划公示.放线验线 色彩材质认定,竣工核实等工作,第二章。批后公示及批后管理资料移交.归档 第四条 准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模板制作,济宁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1 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名称.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及对应技术指标,3,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4 经批准的建筑效果图和建筑立面,剖面。标准层平面图,5。经规划技术部门复核的日照分析图、6.公示时间及监督电话,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工验线前将制作完成的,济宁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立于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并对公示牌安全质量负责,竣工规划核实后方可拆除.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领取.济宁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服务手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批后管理资料移交规划执法部门.并填写,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资料交接单,移交资料包含以下内容,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2.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景观绿化设计平面图,3、经批准的建筑效果图.4,经批准的建筑图纸和设计变更材料.5,相关电子文件 移交纸质资料需加盖审图专用章,资料移交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规划方案,建筑方案调整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移交单位按上述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移交相关资料 并收回原移交资料.第六条。建立建设项目批后管理档案、档案资料除第五条规定内容外 还应包括批后公示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日志、批后管理服务手册 批后管理台账等材料、第三章,放线与验线.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后、应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对建筑物现场放线和桩点定位,出具。规划放线图.建筑物桩点无法准确定位的。应定位参考点,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内业审查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执法部门2个工作日内到项目现场进行外业查勘。第八条。验线核查内容.一 内业审查、1,建筑物及地下空间尺寸是否与经批准的建筑图纸一致.2 建筑物及地下空间坐标。高程、退让用地边界 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线以及与现状建、构。筑物距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3,建筑物之间间距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二,外业查勘、1。对内业审查事项进行现场核实.2,现场核实道路红线和道路中心线位置 建筑物外墙皮线或外墙中心线位置。建筑物外墙四周桩点或参考点位置是否与规划一致、3、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拆除完毕。4,现场是否设置,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验线手续.1.委托非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放线的、2、放线资料不全。定位桩点,参考点。缺损影响正确验线的 3。建筑物或地下空间定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4.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未按要求设立完成的,5.其它不符合验线要求的情况或影响正确验线的情况 第十条 经现场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执法部门现场签字确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至符合规划要求后重新申请验线 建设工程正负零复验参照上述标准和程序执行,并于2工作日内完成。第四章。色彩材质认定、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进入封顶阶段、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色彩材质认定.并报送相关材料样品 经内业审查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执法部门2个工作日内到项目现场进行外业查勘、第十二条,色彩材质认定内容 一.内业审查,1、初步审查建筑色彩,材质样品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效果图、2。复核验线及验正负零环节是否履行程序。二,外业查勘,1.对内业审查事项进行现场核实,2,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建筑物局部进行饰面后,现场查验实际效果,第十三条,经现场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执法部门现场签字确认 对建筑物色彩材质样品粘贴标签后拍照留存、资料照片归入批后管理档案。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至符合规划要求后.重新申请认定。未履行验线或正负零复验程序的,不得进行色彩材质认定 第五章 竣工规划核实、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2,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含临时用地。清理完毕、3。配套绿化工程已经实施完毕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及自查报告,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附图,说明等,4。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 内业审查。1。审查申报竣工规划核实的要件是否齐全、2 复核验线。正负零复验,色彩材质认定环节是否履行程序,3,对照、规划竣工测量报告、核实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审查建筑物功能、面积、层数.高度以及配套设施.地下空间。绿化,停车位等。建设情况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出具面积对照表 二。外业查勘。1、对内业审查事项进行现场核实,2。核实建筑面积 用途.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现场勘验表、3。核实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4、核实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清理情况.第十八条、经现场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执法部门现场签字确认,并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第十九条。在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执法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 方可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处理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限,第二十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1.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2 1000。5000平方米 含5000平方米 之间部分为2、3 5000 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 5 4、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上述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批后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市政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管理按照 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实施监管 竣工核实按照、济宁市绿化规划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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