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 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 珍贵树木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财政。环保、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专业保护和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和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研究。推广古树名木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人员培训等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建立资源档案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古树和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一.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二 树龄在300年至500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三,树龄在100年至300年以下的古树为三级保护、第十一条古树名木保护区按以下要求划定.一,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二.三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由所在县、市.区 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县,市 区、人民政府在设立保护牌时应当对每株古树名木明确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 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确定,一,生长在机关、团体.学校 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该文物保护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三。生长在铁路 公路。湖河堤坝和水库。渠用地范围内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用地范围内的.由该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五,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的、由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六 生长在城镇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七、生长在农村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八 个人所有的,由个人负责养护、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办理养护责任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管理和养护,防止对古树名木的损害行为。第十五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 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 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和管理、对古树名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 发现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 应当及时救治和复壮。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砍伐.二.擅自移植,三,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攀树折枝,掘根,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 挖坑取土 采石取砂,动用明火 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五 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六、损坏古树名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的。七,其他损坏行为,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依法征用占用古树名木生长地土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和养护.并给原古树名木的所有者以适当补偿,第十九条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和移植方案,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移植方案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负责监督申请移植单位按照移植方案实施移植、第二十条移植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5年以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复壮和抢救。第二十二条古树名木死亡的 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古树名木及相关保护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