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22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0月11日 濮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住建部第69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 空间 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具体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 建 构。筑物等设置塔式广告.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翻板.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 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 三面翻等 实物模型等广告,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 路名牌等设施设置展示牌 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车 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 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四 利用布幅 充气装置、升空装置等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规范设置、信息公开和户外广告公共资源依法有偿使用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者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工商 规划、交通 公安。住建。市政 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 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第二章,设置与维护,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须事先征得户外广告载体管理部门,或业主、同意并交纳补偿和修复费用后 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核准证书 方可进行设置,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及相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 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 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设置户外广告要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要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设置户外广告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设置户外广告应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结构图和外观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同意使用权证明,要注明使用期限,五,安全责任承诺书,六。应当按照空间和时间配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四。利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历史保护建筑以及城市标志性。代表性、纪念性建 构.筑物及其控制地带的,五、利用城市行道树,影响城市绿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利用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公共资源或非公共资源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征得相关权属部门,个人,同意后.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通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设置单位或个人,实行有偿出让,在公共资源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拍卖所得全额上交市财政。在非公共资源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市财政与产权人按5.5分成,具体拍卖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商发改,财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认真审查户外广告申请人的设置申请。符合设置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不符合条件的,给予告知。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 规格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应当标明设置许可文号.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如需转让的,须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后 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又无正当理由的,原核准手续失效,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2年 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4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理延期登记,通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依照协议执行,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及不可继续使用的情形、按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配置的夜间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完好 电子显示装置.霓虹灯等灯光显示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修.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否则、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 一.图案模糊的 二 文字不清的 三.灯光显示不全的。四,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 第二十二条,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核定时间启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0日 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设置者应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擅自发布商业广告,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核准证书被撤回 撤销或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设置者应当在10日内自行拆除、第二十六条,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做出的户外广告设置核准证书,或者拆除已核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予配合,第二十七条、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户外广告管理诚信体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照 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 安全生产 道路交通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发生倒塌 坠落等事故 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对其监督,检举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理。一.原管理部门批准已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审核登记后 按原核准期限执行 二.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法办理审批手续或自行拆除。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