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等级划分规范 DB36/T 1165-2019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
  •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江西省水上运动安全管理规范 DB36/T 1329-2020
  • 关于印发《南康区2019年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细化方案》的通知 康建字[2019]36号
  • 江西省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用铜尾矿硅质原料应用技术规程 DB36/T 1274-2020
  • 江西省湿加松采穗圃营建与管理技术规程 DB36/T 1164-2019
  • 江西省地名地址地理编码服务规范 DB36/T 1233-2020
  • 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范 DB36/T 1331-2020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1998年9月2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管理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中小学校用地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和管理好中小学校用地,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其他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由其举办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市 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第五条,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用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界线,第六条、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学校规模或者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生均用地标准确定学校用地面积。中小学校规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 每2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36个班的中学一所,二。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24个班的小学一所。三、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9个班的幼儿园一所.四.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规划预留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举办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设、第七条.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用地统筹安排、并组织建设、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 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中小学校建设应当与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用地的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调整相应的学校用地面积 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 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使用的管理。不得将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在学校用地范围内兴建教职工家属住宅.第十一条,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 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的用地,第十二条、禁止损毁中小学校围墙或者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 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二,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规划实施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或者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以及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三.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拆除所需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 损毁中小学校围墙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侵占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幅度对侵占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 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用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改正,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或者拆除.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将中小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规定。在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 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中小学校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教育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