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赣江 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各县、区 人民政府.各开发区 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南昌市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9月19日 南昌市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管理。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是指为美化、亮化赣江两岸夜间景观而设置的灯杆、灯具 灯饰及配套设置的控制系统、变配电设备。管线 工作井等城市照明附属设施,包括赣江两岸临江的岸线,建 构,筑物,广场.公园。绿地,水面,桥梁等的照明设施。第四条.市城管委是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路灯管理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财政。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 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符合本市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照明设施设置的技术规定.本市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城管委会同市规划局编制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推广使用符合绿色照明技术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第六条 赣江两岸新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景观照明设施所需经费应纳入建。构,筑物概决算 列入开发建设成本、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 由市政府明确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或者移交市城管委.移交市城管委的 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八条。移交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符合城市照明设施的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二 提供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必要的资料。三。提供必要的维修 运行条件。需移交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城管委提出申请。市城管委接到申请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 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第九条、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景区.商业街区。楼宇,写字。办公 楼等区域可设立分控制中心、点,并接入集中控制系统、第十条,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改动、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拆除 移动 改动的,应当向市城管委提出申请 并提交拆除,移动 改动的方案 经市城管委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指标 一、亮灯率达98.以上,二、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三。故障处理及时率达100.四、设施清洁率达98、以上.第十二条 维护管理单位对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设施资料档案和维修档案,二.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及时清理设施上的悬挂物等.保持整体整洁。三、有计划地对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发现问题即时维修.保证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抓好防火防盗工作,五 不得随意改变用电线路用途。不得接入除景观照明设施以外的其他设施用电,第十三条,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处理。并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修复.一、灯管 光源。损坏,48小时内修复、二.电缆,管线,灯具等设施损坏,72小时内修复,三。变压器,配电箱大故障、120小时内修复 第十四条,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保持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分时。分段控制启闭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具体启闭时间要求.由市城管委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涉及的建,构 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者对设置在其配电间或建。构 筑物上的景观照明设施负有保护义务,不得破坏和影响其使用功能.第十六条 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移交后。用电应当实行专柜.专线.与所涉及的建。构.筑物的内部商业和办公用电负荷分开.安装专用电表,单独计量.对于没有公变接电点的建,构,筑物的 须由建.构 筑物专变取电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与建,构、筑物业主签订用电协议,第十七条,政府投资或者移交市城管委的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其电费及管护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核拨 第十八条、赣江两岸亮化景观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纳入本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体系进行考核。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