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关于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中使用省统一认定技术产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属工程的管理工作、县.市 区,开发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工作,第三条.市管理机构应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委员会 指导全市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委员会设立专家库 专家应具有给排水 暖通.建筑,结构 机电等方面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第四条,全市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酒店 宾馆.医院,洗浴.学校等,应按照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要求安装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第五条,鼓励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区既有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既有建筑统一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的,技术产品,设计和施工方案等应报业务归口管理机构审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挠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第六条,太阳能光热系统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 第七条、实行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技术产品登记制度。凡在我市安装使用的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产品 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持认定证书到市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第八条,市管理机构应加强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 及时办理认定产品登记、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前、通过招标确定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与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产品生产或安装单位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7日内到管理机构登记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与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产品生产或安装单位不得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签订假合同.阴阳合同。第十一条,各级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安装合同.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登记,并出具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安装合同登记证明.第十二条 生产或安装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规范,便利的产品和检修,维修服务.外地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产品进入潍坊市场,应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对产品质量.安全和售后负责,并采取有效保证措施。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应与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产品生产或安装单位共同完成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设计。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应用标准.不具备实施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条件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并委托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确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市县.市、管理机构出具不予安装证明.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持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安装合同证明办理施工图审查 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未取得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安装合同登记证明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 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第十五条,市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安装人员的专业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 无上岗证的一律不得实施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安装、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应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安装前7日内,书面告知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委派专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产品进行检测,检查、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对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安装实施监理,发现未按规定实施的责令整改。并报告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安装的质量,安全监督、凡未按规定实施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或安装产品、质量和安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整改 第十九条.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实行专项验收制度,验收合格的报管理机构审查登记 并出具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验收证明,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验收证明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存入工程档案、未取得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验收证明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认定.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组织验收前7日内告知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选派2名以上专家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签字认可、无专家签字的。验收报告无效,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 应提交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验收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中的有关问题 因产品质量.安装等问题被投诉的 安装维护单位应在3日内处理,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日。每年被投诉10次以上或不履行维修义务,处理不及时造成社会影响的、清出潍坊市场 第二十三条.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产品生产 安装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相互串通签订假合同,阴阳合同等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产品进入潍坊市场资格。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查处,一 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设计的、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设计审查的,三.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四,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监理的。第二十五条,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建设、设计。安装 监理等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不良行为应记录在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誉档案中 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