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7月27日、焦作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 201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3.4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焦政文、2013、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县,市 区,市直有关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市 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 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具体实施.第四条,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1月中旬前,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县。市 区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 火灾预防 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市直部门考核内容包括共同部分和专项部分两个方面。第七条,考核工作结合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 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以及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明察暗访等方式 按照考核计分表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 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 研究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批准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并在资金投入,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 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考核结果同时送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 区.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 瞒报虚报情况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