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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鹿心社、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 雷电电磁脉冲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雷电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中小学校应当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雷击发生的频次,划分雷击风险等级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雷击风险等级较高区域的防雷工作 应当加强指导。第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提高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的准确率、时效性。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并按照职责发布雷电灾害预警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预报,广播 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要求播发雷电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后 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第九条,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等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建设单位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出具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第十条,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植被等环境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和措施.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十一条.下列建 构。筑物 场所或者设施,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通信设施 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五.法律,法规 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 引下线 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 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第十二条,专门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施工。检测的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检测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检测、从事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 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省外取得防雷装置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防雷工程的 应当到本省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防雷装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组织进行审查的部门、应当就防雷装置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进行审查的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防雷装置设计不符合防雷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标准的设计。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对不符合防雷标准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修改意见书进行修改 未经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五条 安装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或者审核通过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 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检测单位应当记录检测数据 登记建档.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 筑物 组织进行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验收防雷装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组织进行验收的部门出具验收意见,不符合防雷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 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 设施单独安装的防雷装置、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竣工验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文件、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 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 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防雷装置检测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并对检测报告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防雷装置种类 检测的内容等情况核定后 向社会公布。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十八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在本省销售的防雷产品,经营单位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防雷产品。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防雷设施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校.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雷击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装防雷装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或者雷击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改正 发现重大雷击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必要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查清雷电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调查和鉴定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二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核发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书、审核防雷装置设计。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防雷装置应当接受定期检测的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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