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省政府令第228号,已经2017年1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2017年12月4日,江西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 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文件 行业标准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中 逐步实现城市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通过提供扶持资金、政府购买等方式 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增强全民无障碍环境意识、国家机关以及机场、车站,银行,医院,商场、酒店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环境知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第九条、无障碍设施的改造、维护与管理 由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 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明确各自的改造,维护与管理责任。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工程设计 对未依法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 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进行改造 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应当明确改造比例,改造时限 鼓励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优先纳入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一,特殊教育、康复 社会福利 养老等机构、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三。文化 体育 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电信,商业.旅游。酒店等公共服务场所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第十三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人行道 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设施的地面平整,防滑、在其出入口设置坡道或者缘石坡道、并不得有石墩、铁链、围挡等障碍物妨碍出入口正常通行,二 铺设的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箱等障碍物 并与周边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三,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 高度。内容方便视力残疾人识别,四.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应当便于残疾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五,公共建筑 公共交通设施的玻璃门。玻璃墙 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六、无障碍设施按规定设置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位置明显,内容表述清晰.规范,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方便残疾人识别、八,在视力残疾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声响提示装置,第十四条 下列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养老等机构的停车场,二 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 AAA级以上旅游景区以及大型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三.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肢体残疾人使用无障碍停车位时、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无障碍停车位使用标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免收停车费,第十五条,客运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和确定的达标期限、逐步使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公共汽车。出租车经营企业投入一定数量可供轮椅乘客乘坐的无障碍公共汽车.出租车,第十六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运输服务场所应当设置供发布交通班线等公共信息的电子屏幕和语音播报系统,设立供残疾人 老年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并指派工作人员为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咨询,引路等服务,第十七条.乡、村庄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村镇规划,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新农村建设。农村危 旧 房改造等资源,同步推进乡,村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为乡、村.便民服务、卫生医疗 社会福利,养老等机构。场所,以及公共汽车停靠站 点,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家庭配备无障碍设施或者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信息、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语音,文字或者手语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 有声读物、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乡镇,村庄。社区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室 应当逐步配备方便视力残疾人阅览的读物。资料.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以及文化、体育 医疗卫生.金融。邮政。电信 旅游.酒店等公共服务场所 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语音.文字,手语或者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邀请听力 视力障碍的残疾人、老年人集中参加公共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提供语音,手语,字幕.盲文或者大字体印刷材料等服务,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社区文化广场。便民服务中心.养老服务场所。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服务功能,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残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使其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方便听力和言语障碍残疾人。老年人报警,呼救 第二十三条 贫困残疾人家庭需要人民政府帮助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核实后报县。市 区、残疾人联合会批准 县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勘查 提出设计方案并施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的方式实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款捐赠.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帮助和支持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 第二十四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为视力障碍的残疾人 老年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 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破坏性作业或者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第二十六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无障碍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落实维修管理费用.二,及时修复损毁。损坏的无障碍设施,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 老龄工作机构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的情况联合组织调查评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责任的行为 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调查处理,鼓励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单位聘请义务监督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巡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定期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维护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因管理不到位、维修不及时导致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并反馈情况.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条。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随意改变其用途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一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以及受理后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