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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烟建办 2012.23号。第一条。为确保全市城乡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准确完整.系统安全,程序规范。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90号、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1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6号,烟台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1、17号 烟台市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烟政办发 2012,8号 有关规定.结合烟台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建档案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烟台市城建档案管理处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委托烟台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负责市直城建档案归集。保管和利用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 建设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成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处或办公室,负责城建档案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委托城建档案馆藏机构。城建档案馆或室 负责城建档案归集 保管和利用工作,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 责任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制度,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应与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建设单位应明确工程档案归集的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对工程档案归集进行跟踪服务。业务咨询指导和业务培训。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收到预验收申请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应将整改意见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责令限期完善相关资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查验 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没有意见书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移交的工程竣工档案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产权 固定资产。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时 应查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没有合格证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第七条、建设单位与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 费用 质量、移交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八条,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藏机构移交下列资料、一 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 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 录像等,建设单位在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烟台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1,1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应将整改意见书告知建设单位,并责令其限期完善相关资料,第九条、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藏机构移交原有地下管线已形成的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档.第十条,已建成居住小区以及各类园区没有完整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明管线现状。并按照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移交城建档案馆藏机构,第十一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将更改 报废 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含电子版图,及有关数据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藏机构,第十二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节能工程项目。执行.两书一证.制度,城建档案馆藏机构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节能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鲁建节科字 2010,41号 有关规定.单独组卷归档、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在进行节能验收时.应查验建设单位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第十三条。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工程档案 城建档案馆藏机构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工程档案收集工作的通知。鲁建村字、2009,8号。有关要求,收齐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工程验收,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藏机构移交一套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烟台市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基本内容 附件1,3,和整理基本要求。附件4,的工程档案,第十六条。城建档案馆藏机构应当建立城建档案数字化信息系统 完成异地备份工作,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馆藏机构报送与纸质档案相吻合的电子档案,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藏机构应当完善声像档案。精心制作城乡建设重大项目声像档案、县市区城建档案馆藏机构应围绕城市建设。城市和村镇原貌,拆迁改造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保护 风景名胜区整治等,主动全方位跟踪拍摄 积累有价值的声像资料,第十八条,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 向烟台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报送上年度本地区城建档案总目录和相关信息数据。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备案后三个月内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七十三条的规定。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提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 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藏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属于工程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包括工程档案整理费,管线测量费,声像档案拍摄编制费、电子档案编制费等应列入建设工程造价、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将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的通知。鲁建标字.2012,9号.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二 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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