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5日。长沙市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提升公路路况和路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19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及直属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1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干线公路是指我市范围内的国道、省道 2013年区县。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前市公路管理局管养的重要县道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省市干线公路改造计划的干线公路。已改造为城市道路的干线公路不在此列.第三条 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干线公路路面大修工程.路面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安全保障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灾毁恢复重建工程,文明样板路建设工程,预防性养护工程和水毁抢修工程等。小修保养不在此列,第四条,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责任主体为所在地人民政府.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责任主体为市人民政府,省市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根据管养里程及路面技术状况等因素向各区县。市。下达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及目标任务,并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投入水平进行检查考核与绩效评价、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的年度项目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称省计划,由各区县,市,公路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城郊公路养护服务中心上报给市公路管理局.并抄送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由市公路管理局汇总并初审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复审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并抄送省公路管理局 第六条 各区县.市。在省交通运输厅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外需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计划,以下简称市计划,由各区县 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城郊公路养护服务中心上报市公路管理局、由市公路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第七条.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年度省、市计划是养护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市公路管理局.各区县。市.公路管理局在养护工程安排上要视具体路况而定,不得在各县域内平衡安排项目计划,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当年计划必须在当年完成 第三章 工程设计 第八条、养护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单价合同低于3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确定设计单位,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第九条 省计划的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市公路管理局进行评审和批复。批复文件报市交通运输局 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市计划的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评审和批复。第十条。对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养护工程项目预算资金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施工技术装备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执行,第四章,工程实施,第十二条,市公路管理局.各区县、市.公路管理局要履行本辖区内项目实施主体职责,项目招投标工作应参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三条。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养护工程项目。均实行公开招标.水泥砼路面换板 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原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后,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第十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在项目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市公路管理局 各区县、市,公路管理局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第十五条,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公路工程相关资质等级。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湖南省和长沙市指定媒体发布,第十七条。招投标过程管理权限由同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监督、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须及时向市 区县,市,两级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报备,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市公路管理局、各区县、市.公路管理局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 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技术管理水平,第十九条。养护工程实行施工报批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项目经理负责制 所有养护工程项目均应成立项目经理部,落实质量责任人.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养护工程项目实行经济,廉政和安全合同,三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养护工程的各项标准试验和配合比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第二十三条。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应建立满足工程需求的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工地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应满足交通运输部,省相关要求,施工和检测记录必须真实,完整 对隐蔽工程应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保存备查.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规定、设置规范,齐全。醒目的施工标志,施工路段须派专人维护交通、保证施工路段的安全.通畅.施工路段的过往车辆阻滞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分钟.特殊情况.如全幅路段洒油施工等、不得超过1小时.对封闭交通进行施工的 应提前5天向社会公告.并在有关媒体发布出行服务信息,第二十五条 养护工程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各区县 市,公路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城郊公路养护服务中心于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及质量等情况上报市公路管理局。第六章,工程监督,第二十六条 养护工程项目实行政府监督 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第二十七条.养护工程开工前应向长沙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申请质量安全监督、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应在收到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养护工程项目出具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第二十八条,养护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以防为主.建立安全生产预案,重大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第七章,工程监理、第二十九条 养护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严格执行监理程序.杜绝未经监理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的现象 第三十条,单项监理费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的养护工程项目施工监理采用公开招标确定监理单位,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养护工程施工监理采用打捆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第三十一条,监理职责和义务参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执行,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并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有效监理.第八章。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第三十二条,市公路管理局城郊公路养护服务中心管养的公路养护工程经费在上级补助后的缺口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第三十三条.对于市公路管理局每年列入省.市安排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市财政局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定额补助、市级定额标准为,一.国省干线公路的大修工程项目120元。平方米.沥青路面中修和水泥路面换板工程项目40元 平方米,二、国道 省道,县道的危桥改造市级财政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182号 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加固改建类800元,平方米。拆除重建类工程项目1600元,平方米 但省.市定额投入之和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三.安保工程项目2万元 公里.四、县道大修40万元,公里 五.县道中修换板和县道水毁1000万元、年包干.六 应急处治等突发性工程如有发生一事一报,在公共财政预算的范围内增设每年相对固定的养护专项经费用于当年正常养护专项配套.第三十四条 市公路管理局.各区县、市。公路管理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保证公路养护专项工程资金的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养护工程省市定额补助资金用于平衡地方一般预算,也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第三十五条。市公路管理局根据省厅计划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公路养护工程市级定额补助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二次申请拨付.第一次申请拨付时间为省计划下达之后,拨付比例为定额补助的70、第二次申请拨付是项目完工验收之后.拨付比例为定额补助的30、第三十六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省市定额补助资金的管理 使用情况纳入市对区县 市 的考核,市人民政府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养护专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按省计划要求完成任务的或省市验收不合格的将全部扣减其省 市补助资金.第九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养护工程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可以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办法,规定执行、市公路管理局 各区县.市 公路管理局在养护工程竣工后 应及时编制竣工文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委托具有交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八条。市公路管理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养护工程质量 进度进行不定期或阶段性检查,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其评分将按比例折入至年末综合目标相关考核之中、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