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1。12号,和、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 鲁国土资发,2014、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立项。申报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项目区 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四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建新地块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总面积。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低于原占用面积,建新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集约利用土地控制标准要求,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地块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第六条、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稳妥推进.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应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有关规划相协调.先易后难。量力而行.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由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建立由分管副市长和市发展改革,监察 民政 财政 国土资源.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审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会议 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依靠群众,尊重民意,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 监督权和受益权,四.明晰产权.维护权益.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应坚持先确权后实施。先安置后拆迁.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五.节约用地,集约发展,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度集中原则。推进就业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第七条 申报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区内各村庄书面同意拆旧建新的村民达97.以上,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三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拆旧建新所需资金有保障。四 当地政府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群众积极性较高,五.符合国家、省下达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第八条 拟申报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相关村庄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 人口和居住情况,群众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并将摸底调查情况如实报县市区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摸底调查工作.第九条,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报项目、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设用地需求 资金承受能力等条件,筛选申报项目 合理确定项目区范围和规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以下村庄应优先确定为增减挂钩试点申报项目.一。整乡镇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涉及的村庄 二 已实施农用地整治但未进行改造的村庄,三,受地质灾害隐患影响的村庄等。第十条,增减挂钩试点申报项目确定后,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员会拟订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安置方式、安置区选址 社区规划。配套设施.拆旧面积与补偿标准,安置户型等内容,项目区应因地制宜保留历史文化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村和传统建筑、第十一条。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广泛征求意见 经村民会议通过。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向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员会.村民签订三方补偿与安置协议,并签字盖章,补偿与安置协议应包括拆旧房屋面积。宅基地面积 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及户型,建筑结构.安置房屋补偿标准,政府补偿金额以及需要个人交纳的金额。时间要求等.需要提供周转房的,还应明确相应的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编制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规划 第十四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相关权利人对土地权属调整有异议的、应先行协商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相关权利人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没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相关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调整协议涉及补偿问题的 应另行签订相关协议.第十五条。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拆旧区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 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第十六条、县市区政府应将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与安置协议、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土地复垦协议、项目实施规划及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提出立项申请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立项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七条.省政府对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批复后,县市区政府应在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并及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第十八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对擅自扩大项目区规模或将批准用于安置农民的住宅用地擅自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 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九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产生的净收益应及时全部返还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发展,第二十条。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原则上在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所在县市区范围内使用.优先用于农村居民点.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充分调动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所在乡镇。街道 村.居。的积极性.有效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第二十一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经费落实,一.对拆旧村庄实行整治挖潜,每节余1亩建设用地指标,县市区财政原则上补助整村改造村35万元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适当予以调整,部分村改造酌情给予村相应资金.奖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1万元,二.对闲置及低效利用的工矿企业等建设用地进行复垦.每新增1亩耕地.补助村不低于3万元,奖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5000元、三.奖励和补助费用,由县级财政按规定拨付,财政.审计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杜绝弄虚作假,截留 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第二十二条,县市区政府应建立严格的增减挂钩目标考核制度、层层签订增减挂钩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项目检查抽查,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第二十三条.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根据各县市区对项目的重视程度,进展情况,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排序,项目实施规划应在3年内完成 未完成的或在项目实施中侵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该县市区试点工作 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实施困难。需撤销项目或核减拆旧地块而占用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从当年或下一年应分配周转指标中予以核减。对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质量高.进程快、效果好的,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周转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0年4月10日发布的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