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 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供电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移动 联通.电信。铁塔等通信管线的指导工作 督促各管线权属单位做好管线的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交通信号,监控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管线的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管线的建设 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给水。排水,热力.城镇燃气 路灯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督促各管线权属单位做好管线的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油区工作办公室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管线权属单位做好管线的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管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单建人防工程所属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做好管线的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安监和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并推动落实地下管线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 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修订完善各类地下管线标准规范、指导。督促和检查地下管线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各部门组织编制的地下管线有关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在编制各种管线规划时 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合理确定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 规模和走向等 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确保不留隐患,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进行建设。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得随意建设各类管线 第七条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管线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制度,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0月底前,将管线设置或更换维修计划报城市管理部门.由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管线施工。道路挖掘、未上报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管线年度计划的不予受理,道路挖掘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等因素确定年度道路挖掘总量 确定每年的一定时间段禁止开挖相关范围城市主要道路,第八条在道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进行综合设计,编制道路与地下管线统筹协调的施工图、新建地下管线应当尽可能布置在绿化带.人行道的下方.最大限度地减少机动车道。慢车道的检查井数量、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既有管线权属单位对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进行会签.并组织既有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现场详查。进一步核实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现状.第十条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召集有关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严禁在地下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开挖作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等。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项目履行监理职责 并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三条供水。排水.中水、燃气 热力等管线铺设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强度,密闭性等功能性验收。确保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和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覆土前测量和竣工测量、及时将测量成果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 挖掘工程建设单位及时在系统上发布工程建设信息,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准确及时回复挖掘工程地下管线防护配合信息.按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地下管线资料收集和现场交底。防护等工作,第十六条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查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建设手续.核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加强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消除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第十七条对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线,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完善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检查.管线检查及维修人员需下井作业的、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设备 做到先检测,后监护、再进入.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八条废弃的管线。线杆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进行拆除 产权不明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拆除,不宜拆除的管线应填封其检查井.第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检查井井盖管理,发现井盖破损、丢失应当及时更换 避免检查井伤人等事故发生。第二十条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 新建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严格按照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实现信息的及时交换。共建共享和动态更新 已建成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融合 第二十一条加大城市地下管线科研开发和创新力度.鼓励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应急防灾中广泛应用先进技术、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5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