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发挥重点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我市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支撑和带动作用的项目、第三条市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推进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完成或者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已开工或者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重点推进项目是指正在完善报批手续,需加大推进力度,争取尽快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工作由市重点项目办公室承担。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五条市重点项目一般每年初集中确定,其程序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申报重点、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二。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提报市重点项目申请.跨区域项目和市属项目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报申请、三,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申报名单、按规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四。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 综合论证.提出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年度重点推进项目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首先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推进措施,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因政策。市场变动等因素影响,致使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 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市重点项目管理推进工作.建立完善领导责任制,帮助项目单位落实建设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科学组织项目实施 对项目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进行严格管理 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九条市重点项目实行月调度通报、季度现场督导.年度考核和特殊情况随时调度的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做好市重点项目调度分析,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条建立完善重点项目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对重点项目全程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和适时调度 第十一条市重点项目按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验收后按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市重点项目跟踪调度2年.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二条建立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市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第十三条市重点项目前期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和模拟审批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 水利。安监.人防、公安消防。气象等部门在办理重点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时,对审批权限内的事项 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依法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 应当确定专人帮助项目单位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市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实行分类管理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年度用地指标由市协调保障,公益性民生 新兴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环保等项目年度用地指标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区共同协调保障,其他项目年度用地指标由项目所在县区从省切块下达的用地指标和存量挖潜指标中优先给予保障,对税收贡献大.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重点项目.有关县区可优先保障用地 第十五条涉及用海的市重点项目.市发展改革 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海洋与渔业部门提报我市围填海计划指标建议 帮助项目单位依法取得围填海计划指标。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等工作,第十七条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条件的市重点项目、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后 有关部门应当帮助项目单位及时完善手续,落实优惠政策,第十八条交通 市政公用 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为市重点项目建设提供配套支持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第十九条符合贷款条件的市重点项目需银行贷款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市金融办,市人行,东营银监分局应当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市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服务,支持重点项目及时开工建设.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可优先享受市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支持、第二十一条市重点项目单位可在其施工现场,报送的文件材料 广告和新闻媒体上标示、东营市重点项目,字样。第二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市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扰乱破坏项目建设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重点项目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国家。省在我市建设的重大项目参照本办法调度管理和服务推进,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