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稽察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 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通过发展改革系统争取,利用国家和省财政扶持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程序规范,以查促纠的原则.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或者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安排的项目进行稽察、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派出2人及以上组成稽察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主要内容,一,审批程序稽察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计划,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是否经过审批 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项目法人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项目法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执行是否严格,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 三、勘察设计稽察.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察、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信誉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四 工程招标投标稽察、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标投标或实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严密,可靠.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 违法分包的问题、五,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 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项目是否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总体水平和信誉进行评价.六,工程监理稽察.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监理手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作是否规范、对监理单位信誉进行综合评价。七.资金筹措,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 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 投资绩效情况,第七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以采取定期稽察或者不定期稽察 全面稽察或者专项稽察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审计.环保。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检查作出的结论。能够满足稽察工作需要的部分。稽察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第八条稽察组进行稽察应当至少提前5日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开展稽察的,应当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九条稽察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稽察,一,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稽察有关的文件,资料 数据.查阅相关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银行账目等财务资料.对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二.对重要的证据进行录音 复制 拍照或者录像。三.向与被稽察单位有经济业务来往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 开展延伸稽察 四,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查阅相关原始资料.五.进入施工、仓储。检测 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六.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方式.第十条稽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维护国家利益,二 客观公正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隐瞒,掩盖,缩小或者夸大稽察中发现的问题,三,不得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干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四 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 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六 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被稽察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诉.二,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向上级稽察机构,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第十三条被稽察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向稽察组提供稽察所需的文件.资料,数据。二 对稽察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稽察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 拒绝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四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稽察结论 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系统.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由稽察组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按程序处理、其中。对一般问题。下发意见书。要求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对较严重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依法责令被稽察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第十五条,被稽察单位接到意见书或者整改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被稽察单位提报的整改报告进行复查.第十七条。对被稽察单位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责令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其新项目的审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权的 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八条在稽察过程中发现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问题涉及有关人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过程中拒绝,阻挠稽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条稽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建设项目的稽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