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心城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凡在中心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审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住宅类255元.平方米、公共建筑类315元,平方米,工业厂房类170元 平方米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 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调整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建议.按规定形成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缴纳,第七条建设项目单位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可提出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 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批准,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政府鼓励支持、重大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可提出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后,转报市政府研究,经市政府批准的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项目单位提出申请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后 转报市政府研究,经市政府批准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限不得超过1年,1年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 第九条建设项目自行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先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再申请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措施等事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 城市管理部门另行研究确定、补助资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额。建设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自行建设方案应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并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单位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验收意见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批准,第十条已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规划面积的 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拒绝缴纳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并通过 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者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或者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河口区,垦利区、广饶县,利津县,东营开发区.东营港开发区,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东政字。2009。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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