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 消纳,利用等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减量化 无害化。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四条建立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参与的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交通运输 环境保护、物价 税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 监督检查 第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转运站,设置规划、确定点位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 减少建筑垃圾产生,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八条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第九条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处置核准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地址.运输单位、运输时间 路线。消纳场所或者回收利用场地名称等事项、第十条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 覆盖.喷淋。道路硬化 车辆冲洗与防尘,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等.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规模化经营.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且外观,标识统一的适度规模运输车辆,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三.运输车辆具有密闭设施,四 运输车辆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纳入城市管理数字化监控平台进行统一监控,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六,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实行运输单位名录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纳入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环境污染,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第十六条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禁超载、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或者污损,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证,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露、遗撒、五 将建筑垃圾运送至依法设立的消纳场所或者回收利用场地。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 资源化利用等.建筑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 财政等部门制定.第十八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环境保护等部门批准,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和消防等设施,三,有符合标准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等、四。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三、设置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联网的计量设备、实现垃圾数量,运输车辆等的实时传输、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建筑垃圾的,应当提前报告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第二十一条因道路建设 堆坡造景。填海工程等需要对外接收建筑垃圾回填使用的。由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经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启用。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第二十三条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 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物业服务企业 社区居委会。应当对集中堆放的建筑垃圾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 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并及时委托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集中清运。处置 第三章资源化利用。第二十四条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供地、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住房城乡建设 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纳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范围,绿色建材推广目录。山东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财政部门应当利用各级财政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税务部门应当落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 公路,铁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骨料和填垫材料 第四章综合监管、第二十七条市 县区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批后监管、可以委托价格机构测算并公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平均成本。作为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协商定价的参照、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核发道路临时通行证等。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招投标监管、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费纳入工程预算 将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纳入建设信用管理,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核发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对运输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数字城管系统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消纳场所等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平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将与建筑垃圾管理有关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与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查处违法行为、解决突出问题,第三十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综合评价体系 按照统一组织。分项负责的原则 定期组织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管理考核,加强监督管理。完善退出机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所倒,所堆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第三十四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不得上路行驶。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消纳场擅自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 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对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运输种植土和其他散装物料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二,四项,第三十五条等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市属开发区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并依法对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等,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