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图书资料和影音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建立文物保护委员会和专家咨询机制,市.区,市 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旅游服务业和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违法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对文物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文物。教育 科技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二章、保护利用,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和规划 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第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选择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新发现需要进行原址保护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鲜明地域特色的传统村落。乡土建筑,农业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名人故居等。应当由区。市、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核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合理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 埋设保护界桩,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天地图,中明确标注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 修建人造景点、三,生产或存放易燃 易爆、有毒 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六 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七。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八,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损坏文物保护设施.九 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 应当依法实施征收、拆除。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逐步拆除或者改造、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相协调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三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地上,地下,水下文物丰富地区进行调查.普查,会同国土资源,规划.水利渔业等部门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区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区,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 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第十五条、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水下文物保护区 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区 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市、文物行政部门逐级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第十六条、市。区.市 人民政府规划的产业功能区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出让或者划拨前,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权限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 勘探,第十七条。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市、区、市 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收藏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 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向区 市,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区,市 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三 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确的。由区 市.人民政府承担保护管理责任、并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区。市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第二十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二,不得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三、发现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险情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修缮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其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第二十二条.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 古建筑。可以依法建立博物馆.纪念馆。设置文物研究,保管机构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作其他用途的 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征得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区 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 应当报告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旅游,宗教等场所。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职责,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第二十四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收藏的文物,依法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 建立管理制度、并报区,市 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五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利用收藏的文物进行研究.展示,教育等活动 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依法利用收藏的文物开发文博创意产品,鼓励私人将收藏的文物捐赠或者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对捐赠的文物妥善保管和展示.第二十六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被撤销或者变更为非国有的 收藏的文物和文物档案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及时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第二十七条、市,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遗产枣庄段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除防洪,航道疏浚 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及环境风貌的工程建设、禁止在大运河遗产枣庄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 乱搭乱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破坏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毁坏界碑 界桩或者其他遗产标识 以及擅自耕种 植树,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第二十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用于下列支出.一,由政府承担费用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 发掘、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维护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维护补助.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藏品征集。修复,保护。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文物保护方面的服务 五、文物研究 六.文物安全防护。七、其他文物保护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文物执法机构及其职能.配备相应的文物专业人员.文物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一.进入现场,二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 询问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四,责令停止文物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案情通报移送、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制度 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名单。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信息告知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建设工程立项、选址时,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依法实施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权证标注文物信息、涉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作为经营场所或者住所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告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执法部门对没收或者追缴的涉案文物,应当登记造册 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十一条第一项至六项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七项至九项行为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配合或者妨碍文物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相关部门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或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审批建设项目的 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文物和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发现文物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接到发现文物的报告不立即到达现场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 造成损失的、四,非法借用 侵占、私赠,倒卖,盗卖国有文物的,五、贪污 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区 市,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工作、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