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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设计单位的日照分析结果,由枣庄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进行日照分析核实后出具日照分析报告。第四条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国家建设部科技技术成果评估认证。及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测检验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五条 日照分析时,应对申报建筑自身及其周边建筑物同时进行日照叠加分析.申报项目对周边有日照影响的、应分析周边被遮挡建筑在申报建筑建设前后的日照情况。以便做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第六条、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建筑是否符合日照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该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有关规定、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做日照分析或不认定为被遮挡建筑.一,规划及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不认定为被遮挡建筑、可作为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计算。二,单纯多低层的建筑 遮挡分析表明,不受中高.高层建筑遮挡的多 低层建筑.间距按照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可不做日照分析,三.未经规划部门同意、擅自将建筑使用性质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不认定为被遮挡建筑 第八条.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枣庄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的规定 日照分析报告须由日照分析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第九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应与申报规划局技术审查会的资料一致 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条,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枣庄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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