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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 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五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住宅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强化验收检验批验收,对于不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 单位。子单位、工程。不予通过验收。第七条,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二、门窗,栏杆安装质量、三 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节能工程质量.九 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九条,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除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其他验收项目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由建设,施工 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第十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三,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四。做好分户验收标识,根据房屋的情况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和规定。在分户验收图上注明检查部位和数量 并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需要实测实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五。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 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六.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第十一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 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第十二条,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三.物业公司名称 电话、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以上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三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竣工验收 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枣庄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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