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市级财政在市级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市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的积极性、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由区。市 枣庄高新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和市属高等学校 医疗卫生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由市相关部门负责。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一。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已与市签订目标任务书,明确改造任务量.2。项目须经设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3,改造项目必须同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1、改造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176,2009.至少包含一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改造内容 2.大型公共建筑和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改造项目须同步建立节能监测系统.3.改造后,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要至少降低10、大型公建能耗降低15,以上,4,改造方案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三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建筑群.园区,和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四 已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单体绿色建筑,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六,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编制、方案评审,调研督导、检查验收及宣传培训等,第六条.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市级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根据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总体进展和投资情况.确定奖励资金的标准。各区。市、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拨付到经省审核备案的改造项目 资金分配计算公式为 该区 市 枣庄高新区奖励资金,A,S1,0、3、S2.0,4,S3,0。9 S4,A 专项资金奖励标准,S1,该区,市、枣庄高新区改造类型为。1.的面积之和,S2。该区 市,枣庄高新区改造类型为 1,2,的面积之和,S3。该区。市,枣庄高新区改造类型为 1,3.的面积之和 S4、该区.市,枣庄高新区改造类型为 1.2,3,的面积之和、l。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2、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第七条。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节能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一.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方案事先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改造完成后须经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验收,市级根据实际改造内容、节能量等核定下达奖补资金,二、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方案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市级根据建设方案及资金预算核定下达奖补资金。第八条。绿色建筑项目.市级根据项目所获的星级给予奖励 2013年奖励标准为,一星级绿色建筑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二星级绿色建筑30元 平方米。三星级绿色建筑50元,平方米 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 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后.可获得相应星级30、的奖励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经现场核查实际建设与设计一致的 可再获得相应星级30.的奖励资金、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后、则获得剩余40,奖励资金、第九条,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方案事先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建设完成后须经住房城乡建设 财政部门验收.市级根据实际可再生能源应用类型.应用面积等核定下达奖补资金。第十条.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项目落实并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及时将专项资金落实到位 并于每季度初五日内向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市财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专顶资金落实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财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督导,确保专款专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在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在两个年度内取消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市级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枣财建,201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