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建委关于印发、新乡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将 新乡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予以印发 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新乡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外墙保温。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类别的施工作业.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 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 油漆 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第四条 施工分包发包人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承包人。鼓励发包人在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发布信息并进行交易,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工科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办站对施工现场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分包,转包及规避招标分包管理等行为进行查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劳务合同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一。对按规定可直接分包的工程进行核准 二,对按规定实行招标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三 办理分包合同备案。并核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通知书。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 依法对所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分包要求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分包作业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分包企业转让 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禁止个人承接劳务作业,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需对其承建工程项目中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或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同一工程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直接分包.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第九条,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第十条、分包企业除可在承担的专业施工中使用部分劳务外 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提倡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十一条.总承包施工企业招投标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提出拟分包项目计划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分包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施工许可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认为分包企业具有下列明显不适当行为之一的。可要求总承包企业予以更换、总承包企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一。弄虚作假。骗取承揽工程的 二.不具备与工程建设项目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三条.分包工程造价。依据有关造价管理规定确定,但所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分包企业完成任务所需的成本价,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 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第三章 施工分包管理第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总承包企业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负总责,对分包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分包企业的业绩、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评定 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和结算分包工程款.对违反分包合同.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分包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第十七条、分包企业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服从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组织协调,接受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消防和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搞好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正常施工秩序 第十八条、专业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当对专业分包工程类别、工程量.工程款及支付方式与时间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专业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指派本单位的人员担任专业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到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第十九条.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当对劳务作业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款结算方式与支付时间以及保障工程款支付的措施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第二十条,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劳务作业承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 工程概况.工程开工和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员,负责所承包的劳务作业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作业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的劳动用工情况实行监督管理,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第二十三条、劳务作业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施工分包合同的订立及变更。均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合同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分包合同中的有关合同条款、施工责任等方面发生争执,应通过协商或通过相关部门调解解决 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 施工分包工作程序第二十七条,总承包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后,招标管理机构对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审核.核实是否有劳务分包约定 总承包单位应在中标后 5个工作日内确定分包企业 并将施工分包合同在订立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领取。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通知书 方可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第二十八条、直接发包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合同须使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二,总承包与分包企业持分包合同和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分包登记备案手续.三.分包合同备案后。核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通知书。第二十九条 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按下述程序进行,一。总承包企业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二.总承包企业组织招标,评标 定标活动,三、总承包企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四。总承包企业与中标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分包登记备案手续 五,分包合同备案后核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通知书。第五章.劳务用工管理第三十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岗位,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三十一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行业的劳动者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二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第三十三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劳动者、劳务分包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内容。第三十四条、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工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务作业承包人未执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所属劳动者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劳务工程款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委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24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分包工程的。二 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先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三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