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新政办,2011,33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强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具有较为丰富的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缓解能源压力,降低经济发展对常规化能源依赖。解决建筑用能最经济合理的选择.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对增加能源供应 改善能源结构。提升人民群众居住水平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筑列入到重要的工作日程,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强力推进,二.明确目标.积极推进,一,全面,大力推进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1 自2012年10月1日起.市,县 乡三级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含商住楼 项目.包括12层以上高层建筑,必须全部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2,所有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各类学生宿舍,宾馆。酒店等。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 做到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二 积极、稳妥推进地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1,各类公建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各类医院.学校,高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各类项目,必须同步设计安装地源热泵技术应用系统。2、对于因地质条件确实不能安装的项目.需经市住建委组织的行业专家评估论证。三 明确责任,协同配合 各部门 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强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项目全部按要求实施安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一,规划部门在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建筑方案审批时.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提出审查意见.若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应在方案效果图中表示、对未按要求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方案设计.应提出整改意见 不按要求进行方案设计整改的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项目方案设计审查,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二 国土部门加大对深层地能的推广应用、对于市住建委认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要简化办事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三,建设部门要强化施工许可办理把关,在办理施工许可时要查验可再生能源实施情况.未按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要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严格对设计 审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的监管,保证按图施工。保证实施质量 加强竣工阶段的把关.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纳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程序、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时,必须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施工质量验收的内容、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同步投入使用.加强墙改专项基金返退对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的把关 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图纸审查意见.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没有按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扣除部分墙改基金,认真组织行业专家论证。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可能全部按要求实施、要开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备案管理 杜绝不合格可再生能源技术进入工地现场 四,水利部门要建立专门的水源热泵利用审批工作流程。加强与建设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对于建设部门推广的水源热泵利用项目。应当及时审批.水利部门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住建部门对项目利用水源热泵技术的建设意见.要进一步加强水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的用水回灌监管,确保取水回灌率,五 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对政府办公建筑应用地源热泵技术的监管,推进新建项目全部按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系统,积极引导既有公共建筑 特别是机关办公场所.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节能改造时采用可再生能源 六 市大项目办.平原新区、高新区 新乡工业园区在办理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时要严格进行把关,对于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但未采用的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报告 加强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把关 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要同步设计 同步安装 同步验收。对于擅自取消可再生能源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手续、市政府将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考核和奖惩机制,根据定期绩效考核结果。对推进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工作推诿,措施不力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