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进一步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3日.新乡市进一步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 切实提高对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村庄农民自建房屋的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类工业园区管委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做好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二,建立和健全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体系、各地要统筹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工作.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相结合.健全乡、镇.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 切实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强化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制定工作程序、严格依法监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自建房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加强巡查.检查 逐步建立起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的服务管理体系,三,严格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建设工程监管程序.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含镇区内村庄,农民自建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 装修。拆迁等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承担。一、农民自建房屋规划选址.必须考虑工程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二,建设开工前。按照、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到乡、镇.政府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开工手续。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要进行现场验线。确定规划位置。并对建设方和设计 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交底,三 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要突出地基基础、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 主体工程和抗震设防.安全防护及主要使用功能等重要环节.加强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四 规范村庄农民自建房屋责任主体市场行为,一,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可使用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二,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三.施工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四.建设方和施工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抓好农民自建房屋的施工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发生,五 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未经规划,报建 擅自开工行为 对借用资质和无资质的施工作业队伍要坚决取缔 五 加强对农民自建房屋的指导服务,一,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新型住宅设计方案.逐步引导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形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形式转变,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应指导建设方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庄建设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人员可发给培训合格证书、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自建住宅施工技术规程指导施工 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 有效提高对农民自建房屋的监管水平.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自建房屋基本知识的宣传.通过发放挂图。建设知识读本 施工现场授课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房屋建设和质量安全。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知识、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农民自建房屋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现场技术指导,六,强化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一 对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和其他限额以上建筑工程.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二 对村庄规划范围内限额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 生产性和服务性建筑、由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并建立相应的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重点应放在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的地基验槽和主体施工过程以及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查力度.五,对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工程 建设方要组织竣工验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确保村庄公共建筑工程正常投入使用。市规划,住建 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建设活动的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和各类工业园区相关部门要规范程序,加强巡查。严格监督,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农民自建房屋的监管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类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