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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安全,防止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要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区,市,人民政府和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水质负责 确保饮用水安全 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第五条、饮用水水源有关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环保部门.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监督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和信息发布平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二.水利和渔业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 加强水土保持和涵养水源工作,负责禁止设置排污口和河道采砂。取土.爆破等作业 负责渔业生产水域污染监督管理.制定水开发利用规划 审批水开采项目。负责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及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防止饮用水水源枯竭.三、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供水单位供水水质 保障人体健康.四.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保护区内取土,采石,挖砂等可能引起渗漏地层破坏采矿活动的监督管理,科学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审批矿权时、优先考虑水源的保护 严格审批和管理 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五。供水企业.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检测,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要求,在饮用水水源水质遭受污染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六,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住建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规范粪便,垃圾处理场站 公安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治安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使用,经营企业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协同属地政府做好农业种植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畜牧兽医部门协同属地政府做好畜禽养殖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发展和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做好涵养林地植被保护管理 发改 经信 财政.工商。旅服等部门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项目布局。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及各项政策。第三章.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第六条。市,除滕州市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第七条、各区共有9处饮用水水源地.分别为、薛城区金河水源地 山亭区岩底水源地 东南庄水源地。市中区周村水库。丁庄水源地。渴口水源地,峄城区三里庄水源地、徐楼水源地,台儿庄区张庄水源地 保护区划分范围具体是,一,薛城区金河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120米,西至取水井西120米 南至取水井南80米,北至取水井北350米范围内的区域。2。二级保护区,东至东黄村东边界、西至西黄村东边界 南至泉头村南边界、北至取水井北1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山亭区岩底水源地.1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半径37.5米的正方形区域,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170米、南至取水井南110米。北至南官庄村南路,及取水井至新薛河中支流岩底支流上游2000米、沿岸纵深50米范围、取水井至新薛河中支流上游2000米,沿岸纵深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山亭区东南庄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半径37,5米的正方形区域.2 二级保护区 东至取水井东140米,西至取水井西150米、南至取水井南110米,北至取水井北250米。及取水井至新薛河北支流上游2000米 沿岸纵深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四。市中区周村水库。1、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300米的区域及大坝向西100米的区域 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沿岸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200米范围内的区域,在防护堤外侧不超过堤坝坡脚线,在防护堤两端不超过环库公路、2.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周村水库整个水域 陆域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3、准保护区.周村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二级保护区除外 五。市中区丁庄水源地、1 一级保护区。东至东郭里集支流西河堤,西至西泵房西200米 南至南郭里集支流北河堤 北至西泵房北60米范围内的区域,2,二级保护区.东至纪官庄村东边界、西至G206国道,南至东泵房南750米,北至东泵房北4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六 市中区渴口水源地,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120米 西至取水井西240米、南至取水井南120米,北至北安西路范围内的区域、2,二级保护区 东至取水井东200米,西至取水井西400米、南至取水井南230米、北至取水井北3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七,峄城区三里庄水源地.1、一级保护区 1号、6号取水井半径70米的正方形区域,2,二级保护区,东至1号井东210米。西至仙坛路 南至2号井南120米 北至承水东路南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八,峄城区徐楼水源地,1.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半径90米的正方形区域。2,二级保护区 东至中兴大道。西至取水井西250米,南至取水井南130米。北至取水井北33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九、台儿庄区张庄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3号井东120米,西至3号井西100米。南至3号井南50米。北至3号井北运河南岸路范围内的区域,2。二级保护区,东至3号井东200米,西至3号井西500米,南至3号井南200米,北至京杭大运河南河堤范围内的区域 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第八条,滕州市现有饮用水水源以及各区,市 新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区 市,政府提出划分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做好区域内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清运处置工作、支持配合环保等有关部门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规定 第十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并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的要求 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各类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 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区,市.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区。市,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四,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 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类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 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禁止放养禽畜、网箱围网养殖.禁止从事种植活动,二 二级保护区内.原有排污口必须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 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三,准保护区内。当补给水源为地表水体时,水质不得低于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 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扩,改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第十五条.为保护地下补给水的水质 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的审批程序,禁止在补给地下水源各河流进行掠夺式采砂,第十六条。为防止因超量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塌陷、开采地下水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十七条、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毁坏林木。植被,严禁毁林开荒 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不得使用高毒或高残毒农药。第十八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并及时报告区。市 级以上政府及环保、水利渔业,住建等有关部门、区。市。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损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5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由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区.市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由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区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37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二十二条,根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46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区,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禽畜,网箱围网养殖的。由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原,枣庄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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