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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省供地政策。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权限,实行分级预审。一 需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预审,需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需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预审 需县。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预审,二。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四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一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国家。省有关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占用非农用地等、四,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强度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做到集约节约用地。五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资金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列入投资概预算中并有保障。六。属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一,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二,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三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办理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持预审申请,向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审查,初审或预审申请、二.按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对预审材料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转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由市国土资源局预审的建设项目,区县国土资源 分,局在对预审材料审查后出具初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在对预审材料审查合格后出具预审意见、由区县国土资源 分、局预审的建设项目,区县国土资源,分 局在对预审材料审查合格后出具预审意见。三.负责预 初、审或审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及时告知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逾期不通知的 视为受理,四.负责预.初,审或审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初,审或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 经负责预.初,审或审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五.按规定由区县国土资源 分.局预审的、区县国土资源 分,局应当在出具预审意见后7日内,将预审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六、负责预.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出具预.初,审意见之前。对申请预审的项目拟用地现场进行踏勘,确保无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第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初审,审查,意见的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2 项目建设依据,3。拟选址情况.4、建设规模或主要建设内容,5,拟投资总规模 2 项目拟用地情况。1,申请用地规模及土地分类情况、2,项目功能分区及适用相关用地指标情况 3。对不符合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应说明理由 3.规划审查情况、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按规定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并履行专家论证及听证 4。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等情况,1,补充耕地方式及耕地开垦费标准、明确具体标准 元 亩,2,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明确按照政府颁布的统一年产值 区片综地价实施征地补偿、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提交的材料 一,需区县国土资源 分。局预审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 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需项目建设单位红头文件,3.项目建设依据.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5,占用耕地的需有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相关图件资料,以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补充耕地的.需附具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书面承诺.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加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彩图。7。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等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材料,8,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9.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需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 未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10。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同意压覆的批复意见,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11.对拟选址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工业项目预审需提供环保部门对拟建项目不对水源地 城市主风向影响区域 生态保护区等造成环境污染的约束性条款,各区县报送的预审材料中应包含环保部门出具的带有约束性条款的环保要求条件、环评批复 12。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13、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涉及矿山开发项目的.15、其他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 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8.9.10 项材料,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 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二,需市国土资源局预审的建设项目 除,一、规定材料外增加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初审意见 三.需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除.二。规定材料外增加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出具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第十条,补正材料的审查意见.经审查,建设单位需对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有关事项进行补正说明的.由区县国土资源 分,局对补正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 转报省国土资源厅、第十一条.预审材料的报送要求、1.预审材料应按上述顺序排列成册.2 报省预审的材料一式三份 报市预审的材料一式两份 3、项目拟用地位置用红线标示.并注明项目名称及拟用地面积,4。所有预审材料需有电子报盘 有红头文件或盖章。签字,页面,图件等经扫描为图片格式后插入word文档 第十二条,预审意见的效能,一,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三。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四 符合以下情况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自行失效,1、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意见的有效期内 未能通过审批、核准、的,2、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建设项目用地城市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3。因国家和省宏观调控 建设项目不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4 伪造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未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内容。骗取通过用地预审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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